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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三八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瑞華雷雯華宋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三八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甘義平

        王敏崧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宋   祺

                    書記官 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三八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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