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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四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文成官有明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

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判決正本第三頁第二行至第三行、第九行、第十四行,「常業」二字均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第三頁第二行至第三行、第九行、第十四行,均贅載「常業」二字,應予刪除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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