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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五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葉麗霞余來炎林勤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五號

上訴人
丙 ○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丙○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八十五年十月廿三日執行完畢。八十六年三月間,代理乙○○與林作鵬訂約,出售乙○○所有坐落臺北市○○○路○段五一五號五樓房屋及基地,並已將該房屋交予林作鵬裝潢。嗣因乙○○悔約不賣,林作鵬要求賠償損失。丙○於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在臺北市○○○路段二一五號八樓與林作鵬洽談時,為求妥予善後,遂與已滿十八歲之林謝鳳妹合謀,未經乙○○授權,意圖供行使之用,推由丙○在空白本票內填載發票日八十六年五月廿一日、到期日同年六月五日、面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發票地臺北市○○○路○段五一五號五樓等項,林謝鳳妹則在發票人欄內偽簽乙○○署押一枚,二人並盜用丙○前此受託代領印鑑證明而持有之乙○○印章,在發票人欄及到期日欄各加蓋印文一枚,共同偽造本票一紙,進而交付林作鵬收受以供理賠。經乙○○告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上訴人在本院審理中,坦承於前述時、地,未經告訴人同意,與林謝鳳妹逕自以告訴人名義簽發本票交付他人。所為自白,與告訴人、原審共同被告林謝鳳妹及證人林作鵬所為供述互核相符,並有偽造本票一紙在卷可憑。雖其另稱「乙○○說:買賣房子的事只要林謝鳳妹點頭即可,簽本票是林謝鳳妹同意的」,但經本院詳予鞫問,隨即自承:所謂買賣房屋只須林謝鳳妹點頭云云,並不包括簽發本票理賠,並稱「她(乙○○)當然不會授權作這種事」(本院審判筆錄第五頁),足見其確有意圖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故意。上訴人聲請再予傳訊告訴人及證人林作鵬,經核彼二人俱經合法訊問,所為陳述已臻明確而無再行訊問之必要,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不予准許。事證明確,犯行已可認定。

上訴人所為,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其與林謝鳳妹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上訴人與共犯林謝鳳妹雖各辯稱事出林作鵬指使,但為林作鵬所否認,與簽發本票當時在場之證人章素珍所述情形尚無不合,應認不能積極證明林作鵬亦為共犯)。盜用印章及偽造署押,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處罰較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依據卷附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載,上訴人於八十三年間,曾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八十五年十月廿三日執行完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罪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上訴人受告訴人委託處理出售房屋事宜,因委任人事後無端毀約引起爭執,為求妥予善後,一時未遑熟慮、觸犯重罪,衡其犯罪出於特殊環境背景,倘依法定本刑科處,客觀上尚非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原審以上訴人因一時失慮觸法,認為法重情輕尚可憫恕,並審酌所犯情節並非重大,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經告訴人表明不再追究等一切情狀,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諭知沒收所偽造之有價證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上訴論旨仍執陳詞對於業經原審詳予論斷事項泛言不服,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明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廿九 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余 來 炎

法 官 林 勤 綱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五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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