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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О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正雄雷雯華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О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許 錦 印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О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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