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八О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