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八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四○,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前中華民國總統甲○○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稱「一個中國」之涵義,係以「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三段論法提出,乃竟予以不實登載為「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職務上職掌之公文書,致使兩岸處於敵對狀態,其行為已足損害聽信其言論之台灣地區人民,顯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原判決卻認自訴人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逕為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自有不當云云。
三、經查:被告縱有為上開文稿,並經收錄在政府機關掌管之公文書內之情形,核其性質,仍屬其個人主觀上思想言論之範疇,當受憲法第十一條有關思想自由權之保障。雖其身分地位特殊,要屬是否應負政治責任問題,尚與刑事責任無關,並未直接對於自訴人之權益造成損害。換言之,自訴人縱然自認為權益受到影響,仍屬反射或間接所致,難認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所稱之「犯罪被害人」。從而原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指摘其不當,核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