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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五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五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二
號,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六四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獄。復於假釋期間再犯(一)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八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經撤銷假釋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送監執行,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開假釋殘刑始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一)(二)所處之有期徒刑(未構成累犯)。嗣因乙○○於八十七年間意圖營利而販入之安非他命五包(純質淨重一五九‧三○公克、包裝重四‧八一公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紅保管字第一八四六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所載,原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秤重毛重一七六公克,然再送法務部調查局扣除包裝後秤重,淨重為一六九‧二二公克,平均純度九四‧一四%,純質淨重一五九‧三○公克,是考量氣候潮塵等因素,採用最近時間之秤重即法務部調查局認定之一五九‧三○公克),藏放於台北市○○區○○街五八三巷四弄十九號三樓住處房內音響喇叭內,未遭警員於前開(二)案件中查獲,乃以單純持有之犯意,繼續持放於家中。迨乙○○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後,竟意圖教唆友人勞齊祥販賣該等安非他命營利,並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十八日,在臺灣台北監獄內,趁勞齊祥前來臺北監獄探視之機會,接續向勞齊祥誘稱:在家中隱密處所另藏放有五包安非他命,若販賣將可獲相當利潤等語(詳如附表錄音譯文),唆使勞齊祥販賣安非他命,並教導如何比價、尋找買家、避免受騙、躲避員警查緝之交付毒品、貨款之方式,同時告知安非他命之正確藏放位置、取出途徑等事宜,惟勞齊祥並未致生販賣意圖。旋為臺北監獄政風室抽查接見錄音時發現,隨即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循線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乙○○原吳興街住處執行搜索,並在乙○○所有之音響喇叭內扣得安非他命五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即上訴人乙○○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勞齊祥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灣台北監獄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十月十八日接見及寄物三聯單(見偵查卷第二二、二三頁)、受刑人接見表(見偵查卷第二六、二七頁)、收容人接見錄音抽查複聽紀錄簿(見偵查卷第二八頁、二九頁)、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一三號判決(見偵查卷第三六頁)、乙○○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十月十八日於臺灣台北監獄之接見錄音帶二捲及檢察事務官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錄音帶勘驗譯文(詳如附表)在卷可稽。而於被告住處查扣之五包白色晶體,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化學分析法複驗,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調科壹字第九一二三○○五八五○號檢驗通知書(見偵查卷第三十頁)在卷為憑。足見被告自白教唆勞齊祥販賣第二級毒品,確與事實相符。
二、查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均稱販賣安非他命所得,均歸勞齊祥所有;而依錄音譯文所示,被告確對勞齊詳表示「要去問價錢,那對你有好處,都是你的好處,你聽懂嗎?」等語。經原審訊問勞齊祥「提到你可以得到好處是何意?」,勞齊祥則稱:「大概是我可以得到安非他命,也可以從買的價錢中得到外快。」(見原審卷第九三頁)。再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自行販賣圖利之事實。足見被告辯稱係為使勞齊祥牟利,而教唆勞齊祥販賣藏放於家中之扣案安非他命,尚屬可信。又依錄音譯文所示,被告詳細叮嚀勞齊祥安非他命藏放處所、詢價、決定售價、討論買家、交付藏放毒品技巧、取款方式等販毒手法;而勞齊詳並有與被告談論販賣毒品之事,顯見被告確有唆使勞齊祥販賣安非他命,勞齊祥亦已得知被告係在教唆販賣毒品之意無疑。惟勞齊祥經被告教唆後,尚未致生販毒之故意,已據勞齊祥於原審結證明確,被告教唆行為自止於未遂。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被告出於教唆他人販毒之故意而教唆他人販賣安非他命,教唆行為雖已使被教唆人知悉教唆之意,但被教唆人尚未萌生犯罪之決意,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二項之教唆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教唆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有期徒刑部分減輕其刑,無期徒刑減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先後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十八日教唆勞齊祥犯罪,為本件犯行之接續行為(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九一四號判決參照)。
四、原審調查結果,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同時審酌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在監執行中,猶再犯本件教唆販賣毒品罪,情節重大,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年,扣案之安非他命五包,係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以:本件係為協助勞齊祥維持生計,販毒所得亦歸勞齊祥所有,並未謀取任何利益,原審量處有期徒刑六年,顯然過重等語。惟被告曾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假釋出獄。復於假釋期間再犯(一)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八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經撤銷假釋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送監執行,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開假釋殘刑始執行完畢,另接續執行(一)(二)所處之有期徒刑,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為憑。被告有多次前科,猶再犯本案,已見被告無悔悟之心。再販賣安非他命危害國家社會甚鉅,不因販賣者係出於自行牟利,或為協助他人生計而有所不同,被告教唆勞齊祥販毒,縱所得均歸勞齊祥,亦非得從輕量刑之理由。足見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第二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乙○○與證人勞齊祥接見時對話(A為證人勞齊祥、B為被告乙○○)
一、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節錄:
A:「外面有人說出六元向我們買東西。」‧‧
B:「那不可能,我那還五兩,你出六元,我一個才一萬二而已,你當作五
十克?幹你‧‧,你小看我了你」‧‧
A:「之前是三,現在剩二多一點啦。」‧‧
B:「他向你說五十克是嗎?五十克以六萬算,那樣可以喔,它變成這樣,
‧‧‧你當作我那只有五十克?開什麼玩笑!」‧‧‧
B:「你現在有看電視嗎?現在假鈔有多少勒!‧‧」
A:「我是說我帳戶給你,你錢給我,我東西給你,我是用這樣。」
B:「這樣還可以。」
A:「你上次跟我說過,我有照這樣‧‧‧」‧‧
B:「你盡量把價錢弄好些,對你也有好處,你聽懂嗎?」‧‧‧
B:「你要去探聽外面的行情價,要去打聽,不要問去怪頭那裡,怪頭那可
能有佣金或其他帳,你聽懂嗎?佣金是要給人家,但有人疊得太過那個
,疊得太過離譜,你加緊有在外面走動,應該可以問,大約去問,大約
去問。」
A:「我知道啦,我知道有誰要。」‧‧‧
B:「那三是因為之前拿的,你聽懂意思?你現在去拿不止三了,笨笨,因
為要拿的人一定想法把價格拉低,一定是如此。你再去問清楚,看你是
要一個個給,還是你五個一齊給,還是先一個個試,看他們開多少。你
本身也要去問價錢,你聽懂嗎,要去問價錢,那對你有好處,都是你的
好處,你聽懂了吧?」‧‧‧
B:「你就假裝要買,算兩的啦,看一兩多少?你多問幾處,有的高有的低
,差不多中間喔,就大約是那個行情了。」‧‧‧
B:「我是沒意見,主要你要問詳細,我剛剛說過,這是行情價,還有錢的
問題,不要拿到假錢,聽懂嗎?」
A:「我現在的意思他先把錢匯到『我們的』戶頭,『我們』收到錢後,叫
怪頭去拿東西給他,我們都不要跟他接觸,完全叫怪頭跟他們那個。」
‧‧‧
B:「我也不怕出事情,因為我現在被關就是因為買賣東西,你聽懂嗎?我
是怕你而已,我怎樣卡也不會再卡到買賣,你聽懂嗎?我是怕你」‧‧
‧
A:「我是想說叫怪頭去那個啦,怪頭也不敢把『我們』揪出來,怪頭他也
不敢說。」
B:「反正你到時問清楚時我再跟你那個啦。那五個人偶,你拿一個給他,
四個不要放在自己住的地方,你聽懂嗎?我那裡有一蹺蹺板,是在磅的
,是電子的,你聽懂沒?我那有五個,五個人偶還好有拿回去放,幹你
娘勒,沒拿去放又被人衝去,你娘真正多賠了,你娘的。」‧‧‧
B:「那你要問詳細,真的拿給你時你要那個,不要有人偶就忘了自我,不
要再招整群絞在一起,絞在一起那一定會出事情,還有東西不要放在住
的地方。」
二、九十年十月十八日節錄:‧‧‧‧
B:「‧‧‧我會跟伊講,去我房間時,叫阮厝裡的人去下面就對了,我不
要讓伊知道放在哪,你聽有沒?一定要等伊來,你聽沒?等伊來,我才
跟伊講,五項東西不要拿太多,你需要幾項?二項?三項你跟伊說二項
就夠了,他說五十,五十,二項就足夠了,我那裡有五個你就拿二個去
,三個先放著,你聽有沒?」‧‧‧
B:「‧‧‧我三樓進去,那有一個衣櫥,衣櫥最角落的地方有一個喇叭,
有一個喇叭,喇叭差不多多高?我房間有很多喇叭,但是你要找衣櫥的
」‧‧‧
B:「你就拿一支很扁的東西,很小支的一字的,你不要把油漆弄壞掉,因
為它外面有一層金色的,金色的,有一個殼子,好像有一個眼,所以你
要拿一字的去撬,插進去稍微撬一下,撬一下,不要直接撬起來,這邊
撬一下,那邊撬一下,稍微起來,再用兩手去拔,不會太緊,拔起來裡
面有四顆螺絲,有四顆螺絲,螺絲拔起來,要小心,不要把線弄壞,喇
叭拿出來就看有,裡面有個牛皮紙,五樣的你就先拿二樣去,再鎖上,
殼子貼上去就可以,貼上要看有合沒,要有合,你聽有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