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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四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許增男李英豪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所宣示之延長羈押裁定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法官欄內「法官陳榮和」應更正為「法官李英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法官欄內「法官李英豪」有誤繕為「法官陳榮和」,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李 英 豪

法 官 周 煙 平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四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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