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永昌徐昌錦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訴人
被告
配偶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十五日就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經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罪,該二罪經本院判決,依法自不得提起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駁回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