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葉騰瑞黃國忠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四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

第一一0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藥丸共貳拾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貳瓶(毛重參點柒公克、淨重壹點伍公克、驗餘共淨重壹點肆零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大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九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凌晨二時許,在臺北市○○路○段一八二號二十一世紀舞廳內,向真實姓名、年(驗餘共淨重二點四七三五公克)、粉紅色藥丸十顆(驗餘共淨重二點五一四五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之淺綠色藥丸二顆(驗餘共淨重0點二六四0公克,起訴書誤認該二顆藥丸係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暨含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二瓶(驗餘共淨重一點四00二公克),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安非他命,日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凌晨五時三十五分許,尚未施用,即因駕駛車號三N︱四六八五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路○段三百三十三號前違規停車為警趨前盤查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開時、地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安非他命坦承不諱,而扣案之綠色藥丸十顆(驗餘共淨重二點四七三五公克)、粉紅色藥丸十顆(驗餘共淨重二點五一四五公克)、淺綠色藥丸二顆(驗餘共淨重0點二六四0公克)、白色粉末二瓶(驗餘共淨重一點四00二公克),經檢驗結果,其中綠色藥丸、粉紅色藥丸內含有MDMA成分;淺綠色藥丸內含有安非他命、K他命成分;白色粉末內含有K他命成分,此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其認KETAMINE,即俗稱K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二瓶(毛重三點七公克、淨重一點五公克),與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無涉,而未單獨宣告沒收,尚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持有毒品被查獲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渠再次非法持有毒品,顯不知悔悟,素行不良,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MDMA、安非他命成分之藥丸共二十二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至如附表二所示含第三級毒品K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二瓶,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著有明文,且同法第四十條復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本件於前開臺北市○○○路○段三百三十三號前,另扣得甲○○持有之如附表二所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K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二瓶(毛重三點七公克、淨重一點五公克、驗餘共淨重一點四00二公克),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法字第○九一○○○一六○五號公告增加「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增加「19愷他命(KETAMINE」為第三級毒品,並自即日起生效),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法字第○九一○○○一六○五-C號函可稽,系爭藥品即屬違禁物,應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書記官 王 嗣 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一、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藥丸拾顆(驗餘共淨重貳點肆柒叁伍公克)。
二、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藥丸拾顆(驗餘共淨重貳點伍壹肆伍公克)
    。
三、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淺綠色藥丸貳顆(驗餘共淨重零點貳陸肆零公克)
    。
附表二: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 MINE,即俗稱K他命)成分之白色粉末貳瓶(毛
重參點柒公克、淨重壹點伍公克、驗餘共淨重壹點肆零零貳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四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