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李振燦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誠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八0八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九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甲○○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原名黃秋香)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同年十二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尚不構成累犯)。乙○○復與其夫張金來(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其弟甲○○,因認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均有外匯上之管制,臺商在大陸地區之資金不易匯回臺灣地區,竟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基於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共同自八十四年二月間起,在新竹市○○街一0三號,使用甲○○及借用不知情之黃川、彭彩霞、黃裕財、黃三洋等人分別在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寮分社設立、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帳戶,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匯款人之委託,由大陸地區客戶將欲匯至臺灣地區之資金交與在大陸地區之聯絡人甲○○收受,甲○○再將臺灣地區之受款人、銀行名稱、帳號及依一定匯率折合應匯款若干新臺幣等資料傳真予張金來、乙○○,再由張金來、乙○○以墊付方式,依甲○○所提供之臺灣地區受款人、銀行名稱、帳號及依一定匯率折合應匯款若干新臺幣等資料,將款項匯至臺灣地區收款人處;或由臺灣地區客戶將所欲匯至中國大陸地區之新臺幣金額交付張金來、乙○○等人收受,由張金來、乙○○將匯款人、中國大陸地區受款人、銀行名稱、帳號及依一定匯率折合匯款若干人民幣等資料傳真予甲○○,再由甲○○以墊付方式,依上開資料,將人民幣匯至中國大陸地區收款人處。每筆匯款除匯率之差價外,另收取一千元之酬勞,乙○○、甲○○與張金來三人共同實際上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業務,匯款總金額達數億元(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嗣經警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十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張金來、乙○○二人,並扣得張金來所有、用以從事匯兌業務所用之匯率顯示器一台、傳真機一台、筆記本五本暨預備使用之傳真單五張(起訴書記載為一疊)、名片一盒等物品,與黃川等人所有之存款簿五本、印章四枚,及與本件無關之二十八萬三千元、美金四千八百元。旋於同日十二時二十分許,在上址查獲不知情之曾懇朝攜帶當日上午受乙○○之託前往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並至民富保齡球館附近收取八十萬元後自外返回上址(原起訴書未附之附表已據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廉字第二七七六四號函補正,見原審卷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八頁)。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均矢口否認有右開犯罪情事,被告乙○○辯稱:我平常在家幫人帶小孩,很多事情我都不記得了,我沒有和先生共同參與匯兌業務云云;被告甲○○則以:我在大陸從事養殖漁業,我只有把帳戶借給我姐夫張金來用,在大陸有開戶頭而己,匯兌犯行我都不知道云云置辯。
二、經查:
(一)被告乙○○雖於原審調查時表示其記性不好,有健忘症。惟查:1.被告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之警訊時供稱:我今(十二)日十時許叫曾懇朝幫我匯款給陳光武一百五十萬元、曾秀英五十八萬零四百元、力川企業有限公司十三萬六千元受款人陳文溪,總共二百二十一萬六千四百元,另外向我弟弟甲○○的朋友收現金八十萬元,於十二時二十分許拿到我住處時,警方正在搜索。我和陳光武、曾秀英、陳文溪並無任何業務上的往來,是大陸地區魚商綽號小胖、馬丁、金品,託我將魚款匯給他們,現金八十萬元是準備付給船公司的,我跟陳光武、曾秀英、陳文溪他們完全不認識。我是從事魚貨批售行業,這些少部分是魚款,大部分的進出金額都是客戶委託的匯款,匯款人之資料經警方整理後有楊世傑等一百三十五人,受款人有曾博昌等一百五十六人,我們從八十四年二月間從事到目前為止,先後匯兌的款項共計約二億元,平時由我先生張金來接洽,但有時由我來接洽,銀行往來匯兌事項經常由我辦理,我們受託辦理匯款時是按件計酬,每件一千元,金額較大時,收二千、三千元不等,我們是和在大陸之甲○○以電話或傳真機互傳受付人和匯款人名稱、銀行名稱、帳號及金額,依約轉匯給客戶或收受匯款人,我們依匯入匯出款項彙整後,再與甲○○做帳務調整(見偵查卷第十一頁反面至第十六頁正面)。2.地檢署內勤檢察官訊問時,被告仍表示:警訊筆錄均實在,扣案的錢是魚錢和買股票的錢,傳真匯兌單是以前留下來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七十六頁訊問筆錄)。3.其後庭訊,被告則矢口否認上情,並表示那天我之所以叫曾懇朝去匯款到大陸是因為我先生說要洗澡,他叫我代他辦一下,其他的我都不記得,我有健忘症等語(見偵查卷第八十六頁訊問筆錄)。雖然被告乙○○於檢察官第二次偵訊時起即改口否認犯案並表示自己有健忘症,然而,若被告乙○○果真患有健忘症,則其於案發初期所為之陳述,應該最為接近真實,且被告黃素乙○○前有妨害自由及違反外匯管制條例之前科,並非初次接受警方及檢方偵訊,如警訊筆錄確有記載不實,被告乙○○應知可立即請求警方更正或拒絕簽名,於檢察官覆訊時更應立即向檢察官說明此事,惟被告乙○○不僅在警訊筆錄上簽名,於警方移送檢察官覆訊時更陳明警訊筆錄均實在,故被告乙○○嗣後翻異前詞,辯稱因身體不舒服,筆錄都沒有閱覽云云,均為卸責之詞。
(二)被告乙○○之夫、被告甲○○之姐夫即本案之共犯張金來,對於上情:1.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在警訊時供稱:我們大約從八十四年二月間起開始在新竹市○○街一0三號住處經營地下匯兌活動,一般是由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相互間之匯款,在大陸地區是由我的小舅子甲○○在福建省福州市某處負責相對之匯兌工作,我用黃裕財(帳號000000000000〈即附表五〉)、黃川(帳號00000000000000〈即附表三〉)、彭彩霞(帳號00000000000000〈即附表四〉)、黃三洋(帳號000000000000000〈即附表一〉)、甲○○(帳號00000000000000〈即附表二〉)等五人在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寮分社之帳戶充當匯兌轉帳之用,我們受託匯款所收取之費用,原則上按件計酬每件以一千元,如金額較大者,每件以二至三千元間不等收取手續費用,原則上均以新臺幣為匯款當作計算單位,我們以甲○○在大陸地區為據點,由雙方客戶依其需求以電話或傳真相互通報,雙方彙整後相互調整匯款,因為客戶為了方便起見,所以委託我們轉匯比較經濟方便。臺灣地區人民向大陸地區人民購買貨物之貨款,直接由甲○○支付,臺胞從大陸地區匯款至臺灣時,直接由我們支付給受款人,這個匯兌業務是由我在經營,但我不在時是由我太太乙○○幫忙接洽接聽電話及前往銀行辦理匯兌業務,警方搜索時所查獲八十萬元是我太太乙○○委託曾懇朝準備匯款而尚未匯出之款項、準備匯至大陸地區之款項,警方查扣的美金四千八百元是我的,是做為將來我出國旅遊用的,另一筆二十八萬三千元,是我買賣漁貨之金額與匯款無關,所查獲的黃滿、甲○○、黃雲、黃川、朱淑貞等五本這些存摺都是我們借用人頭做為匯款轉帳之用,查獲的匯率顯示器是我的,用來看匯率的,我們經營地下匯兌活動,大約近二億元左右。目前我們還接受客戶委託繼續經營地下匯兌業務(見偵查卷第三頁至第七頁正面)。2.查獲當日(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在檢察官偵訊時張金來亦供稱:大部分都是大陸匯資金來臺灣,先由臺商將匯款交大陸貨主,貨主再傳真給我,匯款金額、帳號及對象,我再去匯臺灣的匯錢到大陸,先由匯款人將錢入我的帳戶,我再傳真大陸連絡人,指示他付錢,傳真匯款手續費我收一千元,八十萬元是匯款人放在我的帳戶準備匯入大陸,其他的錢,是我私人所有(見偵查卷第七十五頁)。3.其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在檢察官再次偵訊時供稱:是因為臺商在大陸賺的錢無法匯到臺灣,大陸的貨主會傳真給我資料,要我將錢匯給在臺灣的廠商,這些帳戶是我們這邊的商人向大陸買貨時,由我負責將錢匯給大陸的貨主。我不在時,有時我太太乙○○會聽一下電話,查獲當天是我叫乙○○去匯,她沒空,才叫曾懇朝去匯的(見偵查卷第八十五頁至第八十六頁)。4.同年九月五日偵訊時,張金來又稱:有借黃川、黃三洋、黃裕財、彭彩霞的帳戶,但是朱淑貞我不認識,黃雲偶而有一、二次。林碧鳳(即甲○○之妻)、甲○○在大陸開二個帳戶是他們借給在大陸的魚商,因他們在那邊可以抵稅(見偵查卷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二頁正面)。5.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在原審另案(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七號)審理時稱:臺商在大陸投資賺的錢全都是人民幣,無法直接匯帶回臺灣,臺商就想個辦法,把人民幣向大陸魚販買魚貨,如魚貨三十萬元,大陸魚販再透過臺灣過去的魚船,把三十萬元的魚貨賣給臺灣魚船,而臺灣魚船是不帶錢過去而由臺灣魚船船主支付這筆三十萬元之後,大陸魚販就會把這魚船價值三十萬元及臺商所指定之帳號及這魚船何時入港,以及當日魚產價格行情都會先傳真給我,大陸魚販會指示臺灣魚船回來台灣後把錢交給我,依帳號我再幫他匯入指定之公司或工廠,每轉一筆一千元等語(見原審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七號卷第二十五頁,業經原審向最高法院調閱無訛,附於原審卷第六十九頁可稽)。6.其又於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原審另案(同上案件)訊問時,亦大致同上所供(見原審卷第七十八頁、第七十九頁)。7.其於原審調查時證稱:我是魚商,在賣魚,臺商在大陸賺的錢無法匯回,他們就把錢託給大陸的魚販,臺灣魚船去大陸買魚,他們不付錢給大陸人,他們把應該付的錢給我入到我的帳戶,大陸魚商再託我把錢匯到指定的臺商帳戶。(法官問:這樣做你有何好處?)每一筆匯款賺一千元台幣,不分金額大小。(法官問:在大陸有無聯絡人?)沒有。都是大陸那邊的魚販。(法官問:你做了多久?約一年左右,從八十四年二月做到八十六年八月被查獲。‧‧‧(法官問:那期間有無常進出二岸?)沒有。我都在新竹的魚市場擔任大盤。(法官問: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實在。(法官問:每次匯款金額?)不一定,最少幾萬元,最多八、九十萬。」等語(見原審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五頁,原審九十年六月七日訊問筆錄)。證人即共犯張金來雖於事後將全部責任攬在自己身上,以圖卸免配偶、妻弟即被告乙○○、甲○○二人之刑責,然證人張金來復不否認自己於偵查中所述之真實性,足認被告乙○○、甲○○二人與證人張金來間,就上開事實欄所載之共同經營匯兌業務情事,應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無訛。
(三)被告甲○○雖一再否認上情,只表示自己在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有入出境大陸地區,是在當地做養殖魚的生意,自己的錢是從臺灣帶新臺幣過去,用新臺幣在當地換人民幣使用,只有把自己的臺灣帳戶借給證人張金來用,其餘均不知情,被告乙○○亦表示不知情,而共犯張金來於嗣後一再表示全部均係其個人所為,與被告乙○○及甲○○二人無關,然經原審傳訊:1.證人即出借如附表五所示帳戶、被告乙○○之弟黃裕財,證稱:是我姐姐乙○○拿我的銀行帳簿去做匯款及轉帳工作,因為我沒有在用這個帳戶,所以就借給他用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十三頁、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警訊筆錄,第一0九頁、同年九月五日偵訊筆錄)。2.證人曾懇朝,證稱:今日(十三日)上午十時左右,乙○○打電話到車行找我,叫我去他家,到他家後他交給我幾張匯款單及現金二百二十一萬六千四百元,叫我代她去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光華分社匯款及領款八十萬元(見偵查卷第二十四頁反面至第二十五頁、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在警訊筆錄);我是計程車行,當天乙○○打電話來,叫我去載她,到時她叫我進去,叫我幫她到三信匯款,匯完後並至民富保齡球館附近收一筆八十萬元回來給她,因為我就住在她家對面,之前他們也叫過我的車子,她才會將二百多萬元交給我(見偵查卷第一0九頁反面至第一一0頁、八十六年九月五日訊問筆錄)。3.證人曾博昌於警訊時證稱:我個人在彰化銀行樹林分行開立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及山立針織有限公司開立的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確實有多筆黃裕財、黃三洋、楊世傑等人所匯入的款項,但是我都不認識這些人,我確認他們所匯入之金額全都是出口貨物之貨款(見偵查卷第五十六頁至第五十九頁、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調查筆錄)。4.證人蕭素珠,其於警訊時證稱:汎美國際貿易公司負責人張耀隆是我的先生,公司地址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一五三巷十二號四樓,平時公司的會計及內部事務都由我負責。警方所提示的部分彰化銀行大同分行帳單,都是匯入汎美國際貿易公司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款人黃裕財及彭彩霞二人我都不認識,但是款項是大陸地區客戶應付給公司的貨款。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由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南寮分社匯入九十一萬元及八十五年十一月九日由新竹一信南寮分社匯入三十萬元,匯款人黃裕財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九日由新竹一信南寮分社匯入之一百四十萬元,匯款人黃裕財,均匯入汎美國際貿易公司彰化銀行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匯款人不認識,因為是公司出口貨物之貨款,經由與客戶連絡後,再向銀行確認貨款是否完成匯入手續,我們公司與香港港聯公司及建泰公司自八十五年四月間開始做布料出口生意,因大陸資金比較難匯出,大約在八十五年十月間才以對方直接匯入新臺幣方式付貨款,至於由大陸地區如何轉匯我並不瞭解,一般來說出口貨物時對方(客戶)開國外銀行信用狀給我,俟一切單據齊全後,即可向國內銀行押匯取得貨款,但我們是以DT方式收款,就是先將貨物辦理出口給對方(客戶),俟對方收到貨物時,才將貨款匯給我們(見偵查卷第六十頁至第六十三頁、八十六年八月七日調查筆錄,同卷第六十四頁之取款憑條影本)。5.證人唐根德,其:於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在警訊時證稱:我是韓國華僑,目前在開銀樓,我確實在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昆明分社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簿內有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由黃裕財匯入二百七十四萬六千元、同年月二十三日黃裕財匯入一百一十萬零八百元及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甲○○匯入一百萬元,另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黃秋香(即被告乙○○)匯入三十萬元,這些金額確實有入我的上開帳戶內,我和黃秋香認識,有時候她會向我買一萬至二萬不等之美金,少數買金飾,也有些款項是借我的戶頭存入,因為她住新竹有時攜帶現金不便,等她到臺北後再轉交給她,有時候代轉給她在臺北的朋友(見偵查卷第六十五頁反面至第六十七頁)。6.證人王秀蓉於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在警訊中稱: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是黃裕財匯入一百六十三萬二千元,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是彭彩霞匯入一百六十三萬七千七百元,都匯到臺灣雅進公司開立在上海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這些是支付出口原料之貨款金,我的臺灣雅進公司主要是辦理烤漆原料出口業務,出口貨主是金匙公司,我們公司出口貨物至香港,由漢通公司轉運至第三國,轉運部分由漢通負責,至於金匙公司付我貨款部分為何是由黃裕財與彭彩霞二人我不清楚,他們是我客戶委託匯款的人(見偵卷第八十一頁反面)。7.證人彭彩霞於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在偵查中稱:警方在張金來、乙○○處查到的存款簿,是我去一信開戶的,是張金來向我借,我就給他用的,因為我們是親戚(見偵查卷第一0八頁反面、第一0九頁)。8.證人即被告二人之父親黃川,其於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在偵訊時證稱:張金來是我的女婿,這二個帳戶(一信及三信)是我去開的,我自己亦有使用這個帳戶,張金來要做生意用,我就順便借給他使用(詳見偵查卷第一0九頁)。9.證人即被告甲○○之妻林碧鳳,其於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在偵查中稱:我先生甲○○是否有在大陸中國農民銀行開戶我不清楚,是張金來派他過去做漁貨生意的,我也把我一信和十信的帳戶借給張金來夫婦使用,因為他們說做魚貨要用,是乙○○出面、張金來開口向我借的(詳見偵查卷第一一0頁)。10.證人朱淑貞則於原審另案調查時證稱:我與張金來是朋友關係,十幾年前在新竹市東門市場做生意時就認識了,算是很熟的朋友,之前我借他錢,存摺一直放在他那裡未取回,約在八十六年四月份時,他向我借帳戶,我有同意借他使用,我不知道張金來為什麼說不認識我,但是我沒有拿他好處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之一頁至第八十一頁、原審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七號案件第八頁、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11.證人即承辦員警康壽村於原審另案調查時證稱:我在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配合刑事警局偵六隊持搜索票至張金來家搜索,有搜到匯率顯示器、帳簿、臺幣二十多萬、美金四千八百多元等物品。新竹市○○街一0三號是單純住家,匯率顯示器是在房間內的辦公桌上找到的,錢除了有人從外面拿回來的八十萬元以外,都是在金庫找到的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三頁至第八十四頁、原審上開案件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訊問筆錄)。12.證人即承辦員警徐綉岳,其於原審另案調查時證稱:匯款、轉帳資料,都是向銀行調取這帳戶資料而查出來的,當時沒有追查匯款、轉帳人,查獲時因為被告承認匯兌事實,我們就直接移送檢方偵辦。筆錄及錄音帶都有做,當時他們說在大陸方面是他弟弟甲○○負責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十七頁至第八十八頁、原審上開案件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訊問筆錄)。由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被告甲○○確係在大陸地區依被告張金來、乙○○二人之指示而共同經營兩岸臺商貿易之金錢匯兌往來業務無訛。
(四)此外,復有:1.匯款委託書影本十二紙在卷(詳見偵查卷第卅九頁至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二頁、第七十六頁)。2.警方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在新竹市○○街一0三號內所查扣之①現金八八十萬元;②存摺簿五本(見偵查卷第五十一頁);③筆記本五本;④傳真機一台;⑤印鑑章十六枚(已發還十二枚,見偵查卷第五十二頁至五十四頁);⑥名片一盒;⑦傳真單據五張;⑧匯率顯示器一台,此有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紙在卷(見偵查卷第二十八、二十九頁)。並有扣案之匯款資料乙箱,業經原審調閱後影印在卷可憑。3.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函覆,檢送黃雲(帳號0000000000000)、黃川(帳號0000000000000)、朱淑貞(帳號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此有該社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八六)新三合總字第三一00七四號函附於偵查卷(第九十一頁至第九十六頁)可稽。4.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函覆,檢送黃滿(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此有該社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86)新十合字第一七0九號函附於證物箱內為佐。5.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函覆,檢送黃裕財、黃川、彭彩霞、黃三洋及甲○○等五名之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此有該社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新一信社總字第五0四號函附於證物箱內可參。6.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以(八八)境信昌字第二五一四六號函檢送甲○○之出入境紀錄資料附於原審卷(第九十三頁至第九十四頁正面)可憑。
(五)綜上所述,共犯即另案被告張金來供承其確有經營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間,替不特定客戶寄款領款之行為,並經證人黃裕財、曾懇朝、蕭素珠、王秀蓉、曾博昌、朱淑貞、彭彩霞、黃川、林碧鳳、康壽村、徐綉岳等證述在卷,且有上開資料附卷可佐,共犯張金來並於偵查中即坦承被告乙○○與甲○○二人確有參與,亦為被告乙○○於檢警訊問時所坦認在卷,已如前述,足徵被告乙○○與甲○○應確有與共犯張金來分担犯罪行為。至被告乙○○辯護律師聲請傳訊證人黃裕財乙節,因本院認證人黃裕財業於原審證述將帳戶借予其姐乙○○等情明確,且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確有高達二0五筆之匯款、轉帳紀錄,是被告乙○○與其夫張金來共犯本案之事實業瑧明瞭,並無再傳訊證人黃裕財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另被告乙○○之辯護律師雖辯稱:其匯款行為均係透過合法之銀行業者為之,本身根本未從事匯兌之業務,其僅收取微薄之代辦酬金,此正如代書業、記帳業收取酬金之行為,其並無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云云。按所謂「匯兌」,係指寄款、領款之一種方式,由某地付款,而於指定之地點領款而言,而所謂「國內外匯兌」,係指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以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的一種銀行業務而言。被告乙○○與其夫即共犯張金來在臺灣地區收取客戶欲匯至中國大陸之款項後,指示在中國大陸之被告甲○○依臺灣地區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墊付款項給在中國大陸地區之收款人;被告甲○○則在中國大陸地區收取客戶欲匯至臺灣地區之款項後,再請在臺灣地區之被告乙○○及共犯張金來依中國大陸客戶所提供之資料墊付款項給在臺灣地區之收款人,而被告二人與張金來彼此間自得將所收取之款項與所匯出之款項沖銷。是以,被告二人實已辦理臺灣地區及中國大陸地區間之匯兌業務,且其並非透過銀行為之,被告乙○○辯稱係透過合法銀行匯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至於被告甲○○雖一再辯稱不知情,其只是借帳戶給張金來使用,並辯稱:其將在大陸地區之臺商欲匯回臺灣之資金,透過大陸的漁商購買等值之漁貨,並透過臺灣漁船將漁貨運回臺灣出售,嗣將出售漁貨所得之金錢,將前開金錢匯入指定之帳戶,此更證明被告甲○○「涉事」甚深,蓋被告甲○○迄未能舉出臺灣漁船之船名,此外卷內亦無任何證據資料足資證明本件在中國大陸之資金要匯回臺灣時是透過在中國大陸購買漁貨運回臺灣銷售之方式為之。再參諸本件係從事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衡情若被告甲○○未至大陸地區負責配合,勢必無法完成該項轉帳匯兌業務,足認被告乙○○與甲○○二人應均知情並參與前開犯行。被告乙○○於嗣後翻異前詞,被告甲○○一再否認犯罪,均係卸責飾詞,不足採信。至於被告二人與共犯張金來從事上開業務之代價,共犯張金來於偵、審中均表示除匯率之差價外,僅收取一千元之酬勞,故被告乙○○雖曾於警訊時供稱如金額較大時,每筆收取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云云,但此部分缺乏確實之證據證明,是以,此部分之供詞應以共犯張金來所供每筆均收取一千元之酬勞為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甲○○二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在臺灣地區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大陸地區依某設定匯率將等值人民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或在大陸地區收受客戶交付人民幣,而在臺灣地區依某設定匯率將等值人民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均屬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核被告乙○○與甲○○二人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被告二人行為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規定之刑度較輕,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較有利於被告之規定,適用舊法之規定論處。被告乙○○、甲○○二人與共犯張金來,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行為,性質上為繼續犯,屬於包括之一罪,非為連續犯。又附表所載起訴書漏未列入之部分,因與已起訴之部分屬包括一罪之關係,是以起訴書漏未列入之部分,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起訴書所列如附表六所示之匯款者及轉帳者,經查並無其等之匯款單據附於本案之卷證內,是以,此部分自不列入,併此敘明。
四、原審以事證明確對被告乙○○、甲○○二人論科,固非無見。惟查,扣案之存款簿五本、印章四枚,雖由黃川等人交付予共犯張金來使用,然並無證據證明已歸共犯張金來所有,原審併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被告乙○○、甲○○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甲○○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其等與共犯張金來間圖牟私利,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嚴重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五、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匯率顯示器一台、傳真機一台及筆記本五本等物,均為共犯張金來所有,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而傳真單五張及名片一盒,亦為共犯張金來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存款簿五本、印章四枚、匯款回執聯三張、一百零八萬三千元及美金四千八百元,其中存款簿及印章,雖由黃川等人交付供共犯張金來使用,因並無證據證明已歸共犯張金來所有;匯款回執聯三張及八十萬元部分,被告乙○○委託曾懇朝擬匯至大陸地區之款項,但非經營匯兌業務之用,其餘二十八萬三千元係共犯張金來表示用以買賣漁貨之金額,另扣案之美金四千八百元係作為將來出國旅遊之用等語,已如前述,此部分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二人與共犯張金來等人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屬無從諭知沒收。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利用黃三洋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者 ┌───┬───┬────┬────┬───────────┬─────┐ │編 號│日 期│匯款者 │ 轉帳者 │ 往 來 金 額 │備 註│ ├───┼───┼────┼────┼───────────┼─────┤ │ 一 │⒓│ │鄭國仁 │一百七十八萬二千五百元│ │ ├───┼───┼────┼────┼───────────┼─────┤ │ 二 │⒈⒐│ │李嘉園 │二十七萬九千五百元 │ │ ├───┼───┼────┼────┼───────────┼─────┤ │ 三 │⒈⒖│ │李嘉園 │三百萬元 │ │ ├───┼───┼────┼────┼───────────┼─────┤ │ 四 │⒈⒔│ │黃振國 │二百四十六萬四千六百元│ │ ├───┼───┼────┼────┼───────────┼─────┤ │ 五 │⒈⒗│ │黃振國 │三十六萬二千六百元 │ │ ├───┼───┼────┼────┼───────────┼─────┤ │ 六 │⒈⒙│ │黃振國 │五百七十四萬九千元 │ │ ├───┼───┼────┼────┼───────────┼─────┤ │ 七 │⒈⒛│ │黃振國 │三百二十六萬一千一百十│ │ │ │ │ │ │五元 │ │ ├───┼───┼────┼────┼───────────┼─────┤ │ 八 │⒉⒋│ │鄭金池 │九十八萬六千二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九 │⒉⒘│ │鄭金池 │一百一十萬零八百七十九│起訴書漏未│ │ │ │ │ │元 │列入 │ ├───┼───┼────┼────┼───────────┼─────┤ │ 十 │⒉⒛│ │揮振土木│三十七萬九千八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十一 │⒉│ │揮振土木│四十二萬三千一百五十元│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十二 │⒈│ │陳仲信 │二萬二千四百五十元 │ │ ├───┼───┼────┼────┼───────────┼─────┤ │ 十三 │⒋⒑│ │鼎力金屬│二十二萬六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工業股份│ │列入 │ │ │ │ │有限公司│ │ │ ├───┼───┼────┼────┼───────────┼─────┤ │ 十四 │⒋│ │林如盛 │三十一萬一千三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十五 │⒋⒘│ │陳鳴堅 │三十五萬四千二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十六 │⒋│劉淑慧 │ │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十七 │⒋⒙│ │芳俊國際│三十二萬三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有限公司│ │列入 │ ├───┼───┼────┼────┼───────────┼─────┤ │ 十八 │⒋│ │溫英銘 │五萬三千六百六十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十九 │⒋│林添財 │ │三萬三千五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二十 │⒊│ │佑穎股份│四十八萬七千元 │ │ │ │ │ │有限公司│ │ │ ├───┼───┼────┼────┼───────────┼─────┤ │ 二一 │⒊│ │曾煥琴 │四萬六千五百元 │ │ ├───┼───┼────┼────┼───────────┼─────┤ │ 二二 │⒋│ │楊揚 │四十八萬九千九百元 │ │ ├───┼───┼────┼────┼───────────┼─────┤ │ 二三 │⒋⒘│ │高牡丹 │三十二萬六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二四 │⒌│ │潘永欽 │三十九萬八千元 │ │ ├───┼───┼────┼────┼───────────┼─────┤ │ 二五 │⒌│ │林銘玉 │三十二萬四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二六 │⒌│ │黃呂秀鳳│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二七 │⒌│陳寶賢 │ │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二八 │⒌⒕│ │月生工業│五十四萬四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有限公司│ │列入 │ ├───┼───┼────┼────┼───────────┼─────┤ │ 二九 │⒌⒕│ │宋亞明 │三十一萬五千八百六十四│起訴書漏未│ │ │ │ │ │元 │列入 │ ├───┼───┼────┼────┼───────────┼─────┤ │ 三十 │⒈⒙│ │黃振國 │一百七十四萬九千元 │ │ ├───┼───┼────┼────┼───────────┼─────┤ │ 三一 │⒍⒍│富億興 │ │一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三二 │⒍⒔│蔡慶昭 │ │七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三三 │⒍⒋│何清華 │ │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三四 │⒋⒎│ │陳仲信 │五十萬元 │ │ ├───┼───┼────┼────┼───────────┼─────┤ │ 三五 │⒍│蔡慶昭 │ │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三六 │⒍⒛│蔡丁全 │ │二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三七 │⒌⒕│ │世界高爾│七十三萬六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夫中心股│ │列入 │ │ │ │ │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三八 │⒌⒘│ │佑穎股份│五十萬元 │ │ │ │ │ │有限公司│ │ │ ├───┼───┼────┼────┼───────────┼─────┤ │ 三九 │⒋⒎│ │林文琪 │四萬九千三百四十二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四0 │⒉⒋│李淑雲 │ │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四一 │⒌│仲發食品│ │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有限公司│ │ │列入 │ ├───┼───┼────┼────┼───────────┼─────┤ │ 四二 │⒊│ │陳茂堅 │五萬三千六百一十元 │ │ ├───┼───┼────┼────┼───────────┼─────┤ │ 四三 │⒍│林福財 │ │三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四四 │⒍│林瑞興 │ │十四萬一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四五 │⒍⒙│林添財 │ │三萬四千五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四六 │⒈│蘇李秀娥│ │一百五十萬元 │ │ ├───┼───┼────┼────┼───────────┼─────┤ │ 四七 │⒋│陳合親 │ │七十五萬元 │ │ ├───┼───┼────┼────┼───────────┼─────┤ │ 四八 │⒈│連美智 │ │八十萬元 │ │ ├───┼───┼────┼────┼───────────┼─────┤ │ 四九 │⒓⒎│李長華 │ │五十萬元 │ │ ├───┼───┼────┼────┼───────────┼─────┤ │ 五0 │⒓⒌│李長華 │ │二百萬元 │ │ ├───┼───┼────┼────┼───────────┼─────┤ │ 五一 │⒈⒐│葉雯雯 │ │一百三十七萬九千元 │ │ ├───┼───┼────┼────┼───────────┼─────┤ │ 五二 │⒈⒕│戴鳳珠 │ │三百萬元 │ │ ├───┼───┼────┼────┼───────────┼─────┤ │ 五三 │⒈⒕│溫秀梅 │ │二百萬元 │ │ ├───┼───┼────┼────┼───────────┼─────┤ │ 五四 │⒈⒖│陳建中 │ │五十萬元 │ │ ├───┼───┼────┼────┼───────────┼─────┤ │ 五五 │⒈⒖│葉進川 │ │一百七十二萬九千九百三│ │ │ │ │ │ │十三元 │ │ ├───┼───┼────┼────┼───────────┼─────┤ │ 五六 │⒈│蕭麗珠 │ │一百萬元 │ │ ├───┼───┼────┼────┼───────────┼─────┤ │ 五七 │⒈│雙春國際│ │一百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企業有限│ │ │列入 │ │ │ │公司 │ │ │ │ ├───┼───┼────┼────┼───────────┼─────┤ │ 五八 │⒈│蘇李秀娥│ │一百十七萬元 │ │ ├───┼───┼────┼────┼───────────┼─────┤ │ 五九 │⒉⒊│黃瑛芳 │ │九十九萬元 │ │ ├───┼───┼────┼────┼───────────┼─────┤ │ 六0 │⒉⒊│蘇李秀娥│ │五十萬元 │ │ ├───┼───┼────┼────┼───────────┼─────┤ │ 六一 │⒉⒛│陳志明 │ │三百五十萬元 │ │ ├───┼───┼────┼────┼───────────┼─────┤ │ 六二 │⒉⒋│黃瑛芳 │ │六十五萬元 │ │ ├───┼───┼────┼────┼───────────┼─────┤ │ 六三 │⒉⒋│陳志明 │ │一百二十萬元 │ │ ├───┼───┼────┼────┼───────────┼─────┤ │ 六四 │⒉⒋│連美智 │ │七十二萬元 │ │ ├───┼───┼────┼────┼───────────┼─────┤ │ 六五 │⒉│琮正麗斯│ │一百五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股份有限│ │ │列入 │ │ │ │公司 │ │ │ │ ├───┼───┼────┼────┼───────────┼─────┤ │ 六六 │⒉│蘇李秀娥│ │七十萬元 │ │ ├───┼───┼────┼────┼───────────┼─────┤ │ 六七 │⒋│潘來旺 │ │二百萬元 │ │ ├───┼───┼────┼────┼───────────┼─────┤ │ 六八 │⒌│楊世傑 │ │一百萬元 │ │ ├───┼───┼────┼────┼───────────┼─────┤ │ 六九 │⒋⒊│ │高牡丹 │三十九萬二千五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七0 │⒋⒊│ │陳興穗 │二十五萬元 │ │ ├───┼───┼────┼────┼───────────┼─────┤ │ 七一 │⒋│ │楊揚 │一百十四萬三千八百元 │ │ ├───┼───┼────┼────┼───────────┼─────┤ │ 七二 │⒌│ │張訓進 │七十萬元 │ │ ├───┼───┼────┼────┼───────────┼─────┤ │ 七三 │⒌│ │溫英銘 │三十二萬七千八百六十九│起訴書漏未│ │ │ │ │ │元 │列入 │ ├───┼───┼────┼────┼───────────┼─────┤ │ 七四 │⒋⒐│ │溫英銘 │九十七萬七千一百九十八│起訴書漏未│ │ │ │ │ │元 │列入 │ ├───┼───┼────┼────┼───────────┼─────┤ │ 七五 │⒌⒉│ │陳世昌 │十萬零五千九百元 │ │ ├───┼───┼────┼────┼───────────┼─────┤ │ 七六 │⒋│ │黃秀純 │七十萬元 │ │ ├───┼───┼────┼────┼───────────┼─────┤ │ 七七 │⒋⒐│ │台灣景邦│一百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實業有限│ │列入 │ │ │ │ │公司 │ │ │ ├───┼───┼────┼────┼───────────┼─────┤ │ 七八 │⒈⒖│ │潘永欽 │九十六萬三千元 │ │ ├───┼───┼────┼────┼───────────┼─────┤ │ 七九 │⒋│ │陳世昌 │一百三十六萬零二百八十│ │ │ │ │ │ │五元 │ │ ├───┼───┼────┼────┼───────────┼─────┤ │ 八十 │⒌⒚│ │陳世昌 │一百三十萬元 │ │ ├───┼───┼────┼────┼───────────┼─────┤ │ 八一 │⒋│ │台玲企業│九十六萬九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有限公司│ │列入 │ ├───┼───┼────┼────┼───────────┼─────┤ │ 八二 │⒋⒕│ │楊揚 │八十一萬六千二百五十元│ │ ├───┼───┼────┼────┼───────────┼─────┤ │ 八三 │⒋⒕│ │林文贊 │六十四萬六千元 │ │ ├───┼───┼────┼────┼───────────┼─────┤ │ 八四 │⒋⒗│ │鍾謹鴻 │二百萬元 │ │ ├───┼───┼────┼────┼───────────┼─────┤ │ 八五 │⒍⒋│ │力根實業│八十五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股份有限│ │列入 │ │ │ │ │公司 │ │ │ ├───┼───┼────┼────┼───────────┼─────┤ │ 八六 │⒌│ │公理福有│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五百元│ │ │ │ │ │限公司 │ │ │ ├───┼───┼────┼────┼───────────┼─────┤ │ 八七 │⒌⒌│ │蔡翠瑛 │五十萬元 │ │ ├───┼───┼────┼────┼───────────┼─────┤ │ 八八 │⒉⒕│ │陳遠文 │三百萬元 │ │ ├───┼───┼────┼────┼───────────┼─────┤ │ 八九 │⒌⒊│ │陳興穗 │一百十一萬元 │ │ ├───┼───┼────┼────┼───────────┼─────┤ │ 九十 │⒌⒊│ │忠機機械│七十六萬八千元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九一 │⒊│ │羅普斯金│六十三萬六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股份有限│ │列入 │ │ │ │ │公司 │ │ │ ├───┼───┼────┼────┼───────────┼─────┤ │ 九二 │⒍⒌│ │關秀萍 │八十四萬七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 九三 │⒋⒒│ │陳成斌 │九十萬元 │ │ ├───┼───┼────┼────┼───────────┼─────┤ │ 九四 │⒉│ │夏清德 │二百萬元 │ │ ├───┼───┼────┼────┼───────────┼─────┤ │ 九五 │⒋⒖│ │楊揚 │一百十七萬五千七百六十│ │ │ │ │ │ │元 │ │ ├───┼───┼────┼────┼───────────┼─────┤ │ 九六 │⒈⒐│ │林映輝 │一百三十七萬七千八百元│ │ ├───┼───┼────┼────┼───────────┼─────┤ │ 九七 │⒊⒙│ │你歌影音│十六萬一千元 │ │ │ │ │ │商行 │ │ │ ├───┼───┼────┼────┼───────────┼─────┤ │ 九八 │⒈⒖│ │你歌影音│三十二萬元 │ │ │ │ │ │商行 │ │ │ ├───┼───┼────┼────┼───────────┼─────┤ │ 九九 │⒌⒌│ │你歌影音│三十二萬二千元 │ │ │ │ │ │商行 │ │ │ ├───┼───┼────┼────┼───────────┼─────┤ │一00│⒋⒘│ │曾國安 │七十萬六千四百元 │ │ ├───┼───┼────┼────┼───────────┼─────┤ │一0二│⒋⒏│ │曾博昌 │三十五萬元 │ │ ├───┼───┼────┼────┼───────────┼─────┤ │一0三│⒋│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一0四│⒊│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一0五│⒈⒖│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一0六│⒉⒈│ │曾博昌 │二百萬元 │ │ ├───┼───┼────┼────┼───────────┼─────┤ │一0七│⒈⒎│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一0八│⒓⒒│ │鄭國仁 │一百六十三萬元 │ │ ├───┼───┼────┼────┼───────────┼─────┤ │一0九│⒈⒒│ │李嘉園 │九十七萬六千元 │ │ ├───┼───┼────┼────┼───────────┼─────┤ │一一0│⒓⒒│ │王世基 │十七萬七千七百五十元 │ │ ├───┴───┴────┴────┴───────────┴─────┤ │總匯款金額為:九千九百十一萬零一百十五元 │ └───────────────────────────────────┘ 附表二: 利用甲○○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者 ┌──┬───┬────┬─────┬───────────┬─────┐ │編號│日 期│ 匯款者 │ 轉 帳 者 │ 往 來 金 額 │備 註│ ├──┼───┼────┼─────┼───────────┼─────┤ │一 │⒌⒍│蕭清桂 │ │五十五萬七千元 │ │ ├──┼───┼────┼─────┼───────────┼─────┤ │二 │⒌⒍│吳錫鈴 │ │八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三 │⒊│謝孝忠 │ │四十萬五千九百七十六元│ │ ├──┼───┼────┼─────┼───────────┼─────┤ │四 │⒌⒔│蕭清桂 │ │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元 │ │ ├──┼───┼────┼─────┼───────────┼─────┤ │五 │⒍⒙│ │徐銘清 │七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九│ │ │ │ │ │ │元 │ │ ├──┼───┼────┼─────┼───────────┼─────┤ │六 │⒍⒒│蕭清桂 │ │六十一萬八千五百元 │ │ ├──┼───┼────┼─────┼───────────┼─────┤ │七 │⒒⒐│吳錫祺 │ │三十一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八 │⒒│陳明河 │ │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九 │⒒│吳錫麟 │ │六十五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十 │⒊⒌│許八郎 │ │三十萬元 │ │ ├──┼───┼────┼─────┼───────────┼─────┤ │十一│⒉│謝孝忠 │ │八十二萬六千五百元 │ │ ├──┼───┼────┼─────┼───────────┼─────┤ │十二│⒈⒐│吳錫鈴 │ │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十三│⒈⒗│廖清標 │ │二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十四│⒈│廖清標 │ │十五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十五│⒉⒌│謝孝忠 │ │二十二萬二千二百六十八│ │ │ │ │ │ │元 │ │ ├──┼───┼────┼─────┼───────────┼─────┤ │十六│⒉⒕│ │萬志江 │一百萬元 │ │ ├──┼───┼────┼─────┼───────────┼─────┤ │十七│⒉⒖│ │林世賢 │一百四十萬元 │ │ ├──┼───┼────┼─────┼───────────┼─────┤ │十八│⒉⒙│謝孝忠 │ │五十六萬三千二百三十九│ │ │ │ │ │ │元 │ │ ├──┼───┼────┼─────┼───────────┼─────┤ │十九│⒉⒖│ │林世賢 │二百萬元 │ │ ├──┼───┼────┼─────┼───────────┼─────┤ │二十│⒍│ │陳志郎 │二十一萬八千元 │ │ ├──┼───┼────┼─────┼───────────┼─────┤ │二一│⒍│ │劉燈雄 │三十萬元 │ │ ├──┼───┼────┼─────┼───────────┼─────┤ │二二│⒍│蕭進利 │ │八十三萬八千五百元 │ │ ├──┼───┼────┼─────┼───────────┼─────┤ │二三│⒍⒉│ │台均實業有│三十九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限公司 │ │列入 │ ├──┼───┼────┼─────┼───────────┼─────┤ │二四│⒌│蕭清桂 │ │二十七萬九千元 │ │ ├──┼───┼────┼─────┼───────────┼─────┤ │二五│⒌│蕭進利 │ │五十五萬八千元 │ │ ├──┼───┼────┼─────┼───────────┼─────┤ │二六│⒌│ │台灣協能工│三十二萬六千七百九十七│起訴書漏未│ │ │ │ │業股份有限│元 │列入 │ │ │ │ │公司 │ │ │ ├──┼───┼────┼─────┼───────────┼─────┤ │二七│⒌│蕭進利 │ │二十九萬元 │ │ ├──┼───┼────┼─────┼───────────┼─────┤ │二八│⒌⒘│林旺泉 │ │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二九│⒍⒌│蕭清桂 │ │二十七萬九千五百元 │ │ ├──┼───┼────┼─────┼───────────┼─────┤ │三十│⒍│吳錦鈴 │ │三十萬元 │ │ ├──┼───┼────┼─────┼───────────┼─────┤ │三一│⒍⒓│吳錫鈴 │ │十五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三二│⒍⒒│蕭清桂 │ │二十二萬元 │ │ ├──┼───┼────┼─────┼───────────┼─────┤ │三三│⒍⒘│威聲影視│ │五十九萬二千二百元 │ │ │ │ │事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三四│⒍⒙│蕭清桂 │ │五十五萬九千六百元 │ │ ├──┼───┼────┼─────┼───────────┼─────┤ │三五│⒌⒍│蕭清桂 │ │五十五萬七千元 │ │ ├──┼───┼────┼─────┼───────────┼─────┤ │三六│⒊│林添財 │ │六十六萬元 │ │ ├──┼───┼────┼─────┼───────────┼─────┤ │三七│⒋⒙│許八郎 │ │二十八萬九千三百元 │ │ ├──┼───┼────┼─────┼───────────┼─────┤ │三八│⒊│ │你歌影音商│三十二萬二千元 │ │ │ │ │ │行 │ │ │ ├──┼───┼────┼─────┼───────────┼─────┤ │三九│⒊│ │你歌影音商│六十四萬四千元 │ │ │ │ │ │行 │ │ │ ├──┼───┼────┼─────┼───────────┼─────┤ │四十│⒊⒙│ │曾國安 │二十五萬三千元 │ │ ├──┼───┼────┼─────┼───────────┼─────┤ │四一│⒓│ │鄭國仁 │三百五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總匯款金額為:二千二百四十五萬五千八百九十九元 │ └───────────────────────────────────┘ 附表三: 利用黃川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者 ┌──┬───┬───┬─────┬────────────┬─────┐ │編號│日 期│匯款者│ 轉帳者 │ 往 來 金 額 │備 註│ ├──┼───┼───┼─────┼────────────┼─────┤ │一 │⒒⒕│ │王錦鐘 │五十三萬四千零五十元 │ │ ├──┼───┼───┼─────┼────────────┼─────┤ │二 │⒊⒌│ │鄭金池 │一百零六萬六千九百六十元│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三 │⒍⒑│ │鄭金池 │九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四 │⒊⒌│黃淼乾│ │一百零七萬二千五百元 │ │ ├──┼───┼───┼─────┼────────────┼─────┤ │五 │⒊⒛│蔡國雄│ │一百三十七萬七千元 │ │ ├──┼───┼───┼─────┼────────────┼─────┤ │六 │⒓⒓│ │陳仲信 │七十萬元 │ │ ├──┼───┼───┼─────┼────────────┼─────┤ │七 │⒍│ │黃阿典 │七十二萬二千零九十四元 │ │ ├──┼───┼───┼─────┼────────────┼─────┤ │八 │⒈⒐│秦文隆│ │一百三十五萬六千七百十八│ │ │ │ │ │ │元 │ │ ├──┼───┼───┼─────┼────────────┼─────┤ │九 │⒋⒈│蔡德助│ │一百萬元 │ │ ├──┼───┼───┼─────┼────────────┼─────┤ │十 │⒓⒌│ │頂科技股份│二十五萬二千元 │ │ │ │ │ │有限公司 │ │ │ ├──┼───┼───┼─────┼────────────┼─────┤ │十一│⒍⒛│ │宇嘉企業有│一百十萬元 │ │ │ │ │ │限公司 │ │ │ ├──┼───┼───┼─────┼────────────┼─────┤ │十二│⒍⒊│ │大遠企業有│八十萬元 │ │ │ │ │ │限公司 │ │ │ ├──┼───┼───┼─────┼────────────┼─────┤ │十三│⒍⒑│ │詹有火 │一百萬元 │ │ ├──┼───┼───┼─────┼────────────┼─────┤ │十四│⒍⒓│ │陳和明 │一百零五萬五千元 │ │ ├──┼───┼───┼─────┼────────────┼─────┤ │十五│⒍⒒│ │林益謙 │一百零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元│ │ ├──┼───┼───┼─────┼────────────┼─────┤ │十六│⒍⒚│ │林月芳 │一百四十萬元 │ │ ├──┼───┼───┼─────┼────────────┼─────┤ │十七│⒍⒓│ │陳蔡調治 │一百二十萬元 │ │ ├──┼───┼───┼─────┼────────────┼─────┤ │十八│⒍⒔│ │林文榮 │一百一十四萬元 │ │ ├──┼───┼───┼─────┼────────────┼─────┤ │十九│⒌⒕│ │吳美寶 │一百零七萬元 │ │ ├──┼───┼───┼─────┼────────────┼─────┤ │二十│⒍│ │迪盟興業 │二十二萬六千五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有限公司 │ │列入 │ ├──┼───┼───┼─────┼────────────┼─────┤ │二一│⒋⒉│張淼乾│ │五十三萬五千九百六十元 │ │ ├──┼───┼───┼─────┼────────────┼─────┤ │二二│⒍⒔│ │謝明財 │六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二三│⒌│李國忠│ │三十三萬六千六百元 │ │ ├──┼───┼───┼─────┼────────────┼─────┤ │二四│⒌⒗│ │謝明財 │三十八萬一千四百二十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二五│⒌⒗│ │頂尖科技股│十六萬元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二六│⒋│ │劉昉 │十八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二七│⒋│ │鄭宗儒 │五十萬元 │ │ ├──┼───┼───┼─────┼────────────┼─────┤ │二八│⒋⒑│黃坤 │ │九十八萬一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二九│⒋│呂金峰│ │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三十│⒋│ │芳俊國際有│三十二萬三千元 │ │ │ │ │ │限公司 │ │ │ ├──┼───┼───┼─────┼────────────┼─────┤ │三一│⒋│ │溫介富 │六十四萬四千元 │ │ ├──┼───┼───┼─────┼────────────┼─────┤ │三二│⒋│ │黃秀純 │二十八萬八千元 │ │ ├──┼───┼───┼─────┼────────────┼─────┤ │三三│⒋│劉榮春│ │三萬五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三四│⒍⒔│ │林如盛 │四十九萬零五十元 │ │ ├──┼───┼───┼─────┼────────────┼─────┤ │三五│⒋⒉│蔡國雄│ │二十三萬六千四百元 │ │ ├──┼───┼───┼─────┼────────────┼─────┤ │三六│⒌⒔│ │黃秀純 │三十五萬三千五百元 │ │ ├──┼───┼───┼─────┼────────────┼─────┤ │三七│⒌│ │松旺國際科│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技精密機械│ │列入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三八│⒌│ │許榮生 │二十五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三九│⒍⒉│黃蓮娜│ │一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四十│⒍⒛│林文誠│ │三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四一│⒍⒚│ │張淑蘭 │三萬三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四二│⒍⒒│ │楊紹華 │五十八萬三千五百三十元 │ │ ├──┼───┼───┼─────┼────────────┼─────┤ │四三│⒍⒚│ │林如盛 │四十三萬二千三百元 │ │ ├──┼───┼───┼─────┼────────────┼─────┤ │四四│⒍⒒│蔡國雄│ │四十二萬零三百五十元 │ │ ├──┼───┼───┼─────┼────────────┼─────┤ │四五│⒍⒓│ │鐘碧珠 │六十六萬元 │ │ ├──┼───┼───┼─────┼────────────┼─────┤ │四六│⒌⒖│ │徐發清 │六十四萬三千八百七十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四七│⒍⒒│ │陳美華 │二十萬零三十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四八│⒍⒓│比立安│ │二十五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有限公│ │ │列入 │ │ │ │司 │ │ │ │ ├──┼───┼───┼─────┼────────────┼─────┤ │四九│⒊│陳文豐│ │十萬元 │ │ ├──┼───┼───┼─────┼────────────┼─────┤ │五十│⒍│ │蔡秀華 │四十萬零一百元 │ │ ├──┼───┼───┼─────┼────────────┼─────┤ │五一│⒍│ │你歌影音 │四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 │ ├──┼───┼───┼─────┼────────────┼─────┤ │五二│⒋⒖│ │台玲企業有│二十五萬七千六百元 │ │ │ │ │ │限公司 │ │ │ ├──┼───┼───┼─────┼────────────┼─────┤ │五三│⒌│ │金德華有限│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公司 │ │列入 │ ├──┼───┼───┼─────┼────────────┼─────┤ │五四│⒌│陳文豐│ │二十萬元 │ │ ├──┼───┼───┼─────┼────────────┼─────┤ │五五│⒊⒒│ │佑穎股份有│三十四萬四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限公司 │ │列入 │ ├──┼───┼───┼─────┼────────────┼─────┤ │五六│⒒⒕│ │萬志江 │六十八萬二千二百二十元 │ │ ├──┼───┼───┼─────┼────────────┼─────┤ │五七│⒊⒎│呂金峰│ │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五八│⒊⒒│謝福春│ │四十五萬元 │ │ ├──┼───┼───┼─────┼────────────┼─────┤ │五九│⒋⒉│ │陳仲信 │四十九萬零二百五十元 │ │ ├──┼───┼───┼─────┼────────────┼─────┤ │六十│⒍⒕│ │林朝木 │四十六萬零八百元 │ │ ├──┼───┼───┼─────┼────────────┼─────┤ │六一│⒍⒕│ │天連農水產│九萬六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股份有限公│ │列入 │ │ │ │ │司 │ │ │ ├──┼───┼───┼─────┼────────────┼─────┤ │六二│⒍⒕│ │黃耀堂 │八十八萬零四百元 │ │ ├──┼───┼───┼─────┼────────────┼─────┤ │六三│⒌⒍│ │張寶貴 │六千五百九十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六四│⒌⒏│呂金峰│ │五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六五│⒌⒌│ │黃金昌 │二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六六│⒌⒏│ │浩鈞石業有│二十八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限公司 │ │列入 │ ├──┼───┼───┼─────┼────────────┼─────┤ │六七│⒌⒌│ │林顯呈 │三十八萬五千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六八│⒌⒌│ │芳俊國際有│八十萬七千五百元 │ │ │ │ │ │限公司 │ │ │ ├──┼───┼───┼─────┼────────────┼─────┤ │六九│⒌⒚│ │萬志江 │六萬五千二百元 │ │ ├──┼───┼───┼─────┼────────────┼─────┤ │七十│⒌⒌│陳文豐│ │二十五萬元 │ │ ├──┼───┼───┼─────┼────────────┼─────┤ │七一│⒌⒚│ │王來好 │五十三萬元 │ │ ├──┼───┼───┼─────┼────────────┼─────┤ │七二│⒉⒕│ │吳金泉 │一百萬元 │ │ ├──┼───┼───┼─────┼────────────┼─────┤ │七三│⒋│ │陳蔡調治 │二百萬元 │ │ ├──┼───┼───┼─────┼────────────┼─────┤ │七四│⒋│ │佑穎股份有│八十九萬二千四百元 │起訴書漏未│ │ │ │ │限公司 │ │列入 │ ├──┼───┼───┼─────┼────────────┼─────┤ │七五│⒌│ │陳敬遠 │一百二十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七六│⒌⒚│ │鄭薇薇 │一百萬元 │ │ ├──┼───┼───┼─────┼────────────┼─────┤ │七七│⒌│ │郭麗美 │一百萬元 │ │ ├──┼───┼───┼─────┼────────────┼─────┤ │七八│⒊⒒│ │惠德豐企業│一百萬元 │ │ │ │ │ │有限公司 │ │ │ ├──┼───┼───┼─────┼────────────┼─────┤ │七九│⒌⒏│ │你歌影音商│十六萬一千元 │ │ │ │ │ │行 │ │ │ ├──┼───┼───┼─────┼────────────┼─────┤ │八十│⒒⒔│ │曾國安 │一百七十三萬三千四百元 │ │ ├──┼───┼───┼─────┼────────────┼─────┤ │八一│⒋⒊│ │曾博昌 │三十萬元 │ │ ├──┼───┼───┼─────┼────────────┼─────┤ │八二│⒌⒌│ │鄭國仁 │二萬九千四百三十元 │ │ ├──┼───┼───┼─────┼────────────┼─────┤ │八三│⒍⒑│ │鄭國仁 │九十萬元 │ │ ├──┼───┼───┼─────┼────────────┼─────┤ │八四│⒒⒕│ │王錦鐘 │五十三萬四千零五十元 │ │ ├──┴───┴───┴─────┴────────────┴─────┤ │總匯款金額為:四千七百七十八萬零七百十九元 │ └───────────────────────────────────┘ 附表四: 利用彭彩霞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者 ┌──┬───┬────┬────┬────────────┬─────┐ │編號│日 期│ 匯款者 │ 轉帳者 │ 往 來 金 額 │備 註│ ├──┼───┼────┼────┼────────────┼─────┤ │一 │⒈│ │鄭金池 │一百九十九萬二千五百元 │ │ ├──┼───┼────┼────┼────────────┼─────┤ │二 │⒑│ │楊世傑 │六十萬元 │ │ ├──┼───┼────┼────┼────────────┼─────┤ │三 │⒑│ │楊世傑 │二十二萬零八百元 │ │ ├──┼───┼────┼────┼────────────┼─────┤ │四 │⒓⒔│ │陳珍珠 │五百七十三萬元 │ │ ├──┼───┼────┼────┼────────────┼─────┤ │五 │⒓│ │王錦鐘 │一百六十三萬五千元 │ │ ├──┼───┼────┼────┼────────────┼─────┤ │六 │⒉⒕│ │昶暉通運│五十八萬元 │起訴書漏未│ │ │ │ │公司 │ │列入 │ ├──┼───┼────┼────┼────────────┼─────┤ │七 │⒑│ │揮振土木│六十四萬元 │ │ ├──┼───┼────┼────┼────────────┼─────┤ │八 │⒓│ │李玉鳳 │一百七十七萬九千元 │ │ ├──┼───┼────┼────┼────────────┼─────┤ │九 │⒒⒚│ │許碧真 │六十四萬零三十元 │ │ ├──┼───┼────┼────┼────────────┼─────┤ │十 │⒒⒚│曾建通 │ │九萬元 │ │ ├──┼───┼────┼────┼────────────┼─────┤ │十一│⒒│林許美花│ │一百五十萬元 │ │ ├──┼───┼────┼────┼────────────┼─────┤ │十二│⒒│鄭玫和 │ │五十五萬二千元 │ │ ├──┼───┼────┼────┼────────────┼─────┤ │十三│⒒│ │林張貢 │九十萬零三十元 │ │ ├──┼───┼────┼────┼────────────┼─────┤ │十四│⒒│ │如勝企業│二十二萬八千零三十元 │起訴書漏未│ │ │ │ │ │ │列入 │ ├──┼───┼────┼────┼────────────┼─────┤ │十五│⒒│徐順榮 │ │九十九萬三千元 │ │ ├──┼───┼────┼────┼────────────┼─────┤ │十六│⒒│呂漳方 │ │一百六十五萬五千元 │ │ ├──┼───┼────┼────┼────────────┼─────┤ │十七│⒒│ │林張貢 │一百四十八萬六千五百五十│ │ │ │ │ │ │元 │ │ ├──┼───┼────┼────┼────────────┼─────┤ │十八│⒒│邱秀枝 │ │九十九萬三千元 │ │ ├──┼───┼────┼────┼────────────┼─────┤ │十九│⒓⒊│如勝企業│ │十九萬六千二百元 │ │ ├──┼───┼────┼────┼────────────┼─────┤ │二0│⒓⒐│張淼乾 │ │二百一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 │ │ │ │ │ │元 │ │ ├──┼───┼────┼────┼────────────┼─────┤ │二一│⒓⒒│ │羅萬興 │二百萬零三十元 │ │ ├──┼───┼────┼────┼────────────┼─────┤ │二二│⒓⒓│楊世傑 │ │二百萬元 │ │ ├──┼───┼────┼────┼────────────┼─────┤ │二三│⒓⒓│楊世傑 │ │三百四十二萬八千二百元 │ │ ├──┼───┼────┼────┼────────────┼─────┤ │二四│⒓⒔│楊世傑 │ │五十八萬八千五百元 │ │ ├──┼───┼────┼────┼────────────┼─────┤ │二五│⒓⒔│ │蔡瓊慧 │二十萬零三十元 │ │ ├──┼───┼────┼────┼────────────┼─────┤ │二六│⒓⒕│ │黃振國 │三十九萬元 │ │ ├──┼───┼────┼────┼────────────┼─────┤ │二七│⒓⒕│徐順榮 │ │三十三萬一千元 │ │ ├──┼───┼────┼────┼────────────┼─────┤ │二八│⒓│薛淑英 │ │六十六萬二千元 │ │ ├──┼───┼────┼────┼────────────┼─────┤ │二九│⒓│ │李玉鳳 │三十萬元 │ │ ├──┼───┼────┼────┼────────────┼─────┤ │三0│⒓│呂漳萬 │ │一百四十九萬四千元 │ │ ├──┼───┼────┼────┼────────────┼─────┤ │三一│⒓│賴衍男 │ │二萬九千七百元 │ │ ├──┼───┼────┼────┼────────────┼─────┤ │三二│⒓│ │高金池 │五十萬零三十元 │ │ ├──┼───┼────┼────┼────────────┼─────┤ │三三│⒓│ │陳金象 │一百萬零三十元 │ │ ├──┼───┼────┼────┼────────────┼─────┤ │三四│⒓│楊世傑 │ │三百九十六萬元 │ │ ├──┼───┼────┼────┼────────────┼─────┤ │三五│⒓│ │蔡安娜 │二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八十│ │ │ │ │ │ │元 │ │ ├──┼───┼────┼────┼────────────┼─────┤ │三六│⒓│ │王錦鐘 │一百六十三萬五千零三十元│ │ ├──┼───┼────┼────┼────────────┼─────┤ │三七│⒓│楊世傑 │ │一百九十八萬元 │ │ ├──┼───┼────┼────┼────────────┼─────┤ │三八│⒓│賴衍男 │ │七萬元 │ │ ├──┼───┼────┼────┼────────────┼─────┤ │三九│⒓│楊世傑 │ │一百九十八萬元 │ │ ├──┼───┼────┼────┼────────────┼─────┤ │四0│⒈⒘│謝明財 │ │十四萬四千八百元 │ │ ├──┼───┼────┼────┼────────────┼─────┤ │四一│⒈⒘│薛素麗 │ │五萬元 │ │ ├──┼───┼────┼────┼────────────┼─────┤ │四二│⒈⒘│康聰勇 │ │三十八萬元 │ │ ├──┼───┼────┼────┼────────────┼─────┤ │四三│⒈│ │台灣雅進│一百六十三萬七千七百三十│ │ │ │ │ │ │元 │ │ ├──┼───┼────┼────┼────────────┼─────┤ │四四│⒈│林添財 │ │六十六萬四千元 │ │ ├──┼───┼────┼────┼────────────┼─────┤ │四五│⒈│ │曾國安 │三萬零三十元 │ │ ├──┼───┼────┼────┼────────────┼─────┤ │四六│⒈│陳文豐 │ │二十萬元 │ │ ├──┼───┼────┼────┼────────────┼─────┤ │四七│⒈│ │林明正 │五十九萬元 │ │ ├──┼───┼────┼────┼────────────┼─────┤ │四八│⒈│曾建通 │ │三十萬元 │ │ ├──┼───┼────┼────┼────────────┼─────┤ │四九│⒈│陳文豐 │ │十萬元 │ │ ├──┼───┼────┼────┼────────────┼─────┤ │五0│⒈│ │陳仲信 │三十萬二千四百五十元 │ │ ├──┼───┼────┼────┼────────────┼─────┤ │五一│⒉⒈│ │曾博昌 │一百四十萬元 │ │ ├──┼───┼────┼────┼────────────┼─────┤ │五二│⒉⒊│陳文豐 │ │二十萬元 │ │ ├──┼───┼────┼────┼────────────┼─────┤ │五三│⒉⒕│ │李森泉 │八十四萬九千二百十六元 │ │ ├──┼───┼────┼────┼────────────┼─────┤ │五四│⒉⒖│張淼乾 │ │一百四十三萬零五百元 │ │ ├──┼───┼────┼────┼────────────┼─────┤ │五五│⒉⒘│ │陳珍珠 │一百零五萬零三十元 │ │ ├──┼───┼────┼────┼────────────┼─────┤ │五六│⒉⒘│許昭忠 │ │十九萬八千元 │ │ ├──┼───┼────┼────┼────────────┼─────┤ │五七│⒉⒚│吳志明 │ │一百六十萬八千七百五十元│ │ ├──┼───┼────┼────┼────────────┼─────┤ │五八│⒉⒛│ │揮振土木│三十七萬九千八百三十元 │ │ ├──┼───┼────┼────┼────────────┼─────┤ │五九│⒑│ │頂尖科技│二十五萬六千元 │ │ ├──┼───┼────┼────┼────────────┼─────┤ │六0│⒓│ │林一超 │四十萬元 │ │ ├──┼───┼────┼────┼────────────┼─────┤ │六一│⒑│ │汎美國際│九十一萬元 │ │ ├──┼───┼────┼────┼────────────┼─────┤ │六二│⒉⒋│ │仁澤實業│四十八萬元 │ │ ├──┼───┼────┼────┼────────────┼─────┤ │六三│⒓│ │中良工業│一百萬元 │ │ ├──┼───┼────┼────┼────────────┼─────┤ │六四│⒉⒌│ │陳敬遠 │一百七十萬元 │ │ ├──┼───┼────┼────┼────────────┼─────┤ │六五│⒑│ │李文東 │一百萬元 │ │ ├──┼───┼────┼────┼────────────┼─────┤ │六六│⒓⒍│ │鄭國仁 │一百四十三萬七千二百五十│ │ │ │ │ │ │元 │ │ ├──┼───┼────┼────┼────────────┼─────┤ │六七│⒑│ │黃燈永 │六十四萬元 │ │ ├──┼───┼────┼────┼────────────┼─────┤ │六八│⒑│ │揮振土木│二十五萬六千元 │ │ ├──┼───┼────┼────┼────────────┼─────┤ │六九│⒑│ │萬克信 │九十九萬八千元 │ │ ├──┴───┴────┴────┴────────────┴─────┤ │總匯款金額為:七千零二十九萬七千四百八十六元 │ └───────────────────────────────────┘ 附表五: 利用黃裕財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者 ┌───┬───┬────┬────┬────────────┬────┐ │編 號│日 期│ 匯款者 │ 轉帳者 │ 往 來 金 額 │備 註│ ├───┼───┼────┼────┼────────────┼────┤ │一 │⒓│ │鄭國仁 │一百零六萬九千五百元 │ │ ├───┼───┼────┼────┼────────────┼────┤ │二 │⒈⒔│ │李嘉園 │一百零六萬七千一百元 │ │ ├───┼───┼────┼────┼────────────┼────┤ │三 │⒈⒗│ │王世基 │一百六十五萬八千七百元 │ │ ├───┼───┼────┼────┼────────────┼────┤ │四 │⒒│ │王錦鐘 │五十三萬四千元 │ │ ├───┼───┼────┼────┼────────────┼────┤ │五 │⒓⒊│ │黃振國 │一百三十萬三千七百元 │ │ ├───┼───┼────┼────┼────────────┼────┤ │六 │⒓⒔│ │黃振國 │三百二十六萬零二百元 │ │ ├───┼───┼────┼────┼────────────┼────┤ │七 │⒓⒕│ │黃振國 │三百二十五萬九千四百元 │ │ ├───┼───┼────┼────┼────────────┼────┤ │八 │⒓│ │鄭國勉 │三百七十三萬三千元 │起訴書漏│ │ │ │ │ │ │未列入 │ ├───┼───┼────┼────┼────────────┼────┤ │九 │⒉⒕│ │余秀珠 │一百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 │ │ │ │ │ │未列入 │ ├───┼───┼────┼────┼────────────┼────┤ │十 │⒒⒈│ │揮振土木│二十萬元 │ │ ├───┼───┼────┼────┼────────────┼────┤ │十一 │⒒│ │揮振土木│六十七萬二千元 │ │ ├───┼───┼────┼────┼────────────┼────┤ │十二 │⒉│ │揮振土木│三十九萬元 │ │ ├───┼───┼────┼────┼────────────┼────┤ │十三 │⒊⒎│ │揮振土木│十一萬九千五百元 │ │ ├───┼───┼────┼────┼────────────┼────┤ │十四 │⒉⒕│ │余秀珠 │一百三十萬元 │起訴書漏│ │ │ │ │ │ │未列入 │ ├───┼───┼────┼────┼────────────┼────┤ │十五 │⒓│ │陳麗珠 │四十六萬二千三百元 │ │ ├───┼───┼────┼────┼────────────┼────┤ │十六 │⒑⒈│梁中興 │ │三萬三千二百元 │ │ ├───┼───┼────┼────┼────────────┼────┤ │十七 │⒑⒈│翁徐秀 │ │一百六十四萬五千元 │ │ ├───┼───┼────┼────┼────────────┼────┤ │十八 │⒑⒈│張淼乾 │ │五百三十五萬八千元 │ │ ├───┼───┼────┼────┼────────────┼────┤ │十九 │⒑⒉│ │筠貿塑膠│二百五十四萬零四十元 │ │ ├───┼───┼────┼────┼────────────┼────┤ │二0 │⒑⒊│王世明 │ │一百五十萬元 │ │ ├───┼───┼────┼────┼────────────┼────┤ │二一 │⒑⒋│陳合親 │ │一百萬元 │ │ ├───┼───┼────┼────┼────────────┼────┤ │二二 │⒑⒋│林源漢 │ │一百萬元 │ │ ├───┼───┼────┼────┼────────────┼────┤ │二三 │⒑⒌│林源漢 │ │三百八十三萬七千八百五十│ │ │ │ │ │ │元 │ │ ├───┼───┼────┼────┼────────────┼────┤ │二四 │⒑⒋│吳進地 │ │一百萬元 │ │ ├───┼───┼────┼────┼────────────┼────┤ │二五 │⒑⒌│高海中 │ │一百六十五萬元 │ │ ├───┼───┼────┼────┼────────────┼────┤ │二六 │⒑⒏│翁徐秀鑾│ │一百六十四萬五千元 │ │ ├───┼───┼────┼────┼────────────┼────┤ │二七 │⒑⒏│郭健忠 │ │四十七萬三千三百元 │ │ ├───┼───┼────┼────┼────────────┼────┤ │二八 │⒑⒏│陳合親 │ │一百萬元 │ │ ├───┼───┼────┼────┼────────────┼────┤ │二九 │⒑⒏│高海中 │ │六十六萬元 │ │ ├───┼───┼────┼────┼────────────┼────┤ │三0 │⒑⒐│王世明 │ │九十萬元 │ │ ├───┼───┼────┼────┼────────────┼────┤ │三一 │⒑⒒│周桂雄 │ │二百萬元 │ │ ├───┼───┼────┼────┼────────────┼────┤ │三二 │⒑⒒│王世明 │ │四十萬元 │ │ ├───┼───┼────┼────┼────────────┼────┤ │三三 │⒑⒕│陳文豐 │ │三十萬元 │ │ ├───┼───┼────┼────┼────────────┼────┤ │三四 │⒑⒖│張淼乾 │ │一百七十九萬元 │ │ ├───┼───┼────┼────┼────────────┼────┤ │三五 │⒑⒗│ │你歌影音│三十二萬二千零三十元 │ │ ├───┼───┼────┼────┼────────────┼────┤ │三六 │⒑⒗│戴章泰 │ │一百五十萬元 │ │ ├───┼───┼────┼────┼────────────┼────┤ │三七 │⒑⒗│徐順榮 │ │六十六萬元 │ │ ├───┼───┼────┼────┼────────────┼────┤ │三八 │⒑⒗│陳合親 │ │二十萬元 │ │ ├───┼───┼────┼────┼────────────┼────┤ │三九 │⒑⒘│陳合親 │ │八十萬元 │ │ ├───┼───┼────┼────┼────────────┼────┤ │四0 │⒑⒘│吳麗香 │ │六十六萬一千四百七十五元│ │ ├───┼───┼────┼────┼────────────┼────┤ │四一 │⒑⒙│ │楊世傑 │一萬七千零三十元 │ │ ├───┼───┼────┼────┼────────────┼────┤ │四二 │⒑⒚│曾煥榮 │ │五萬二千元 │ │ ├───┼───┼────┼────┼────────────┼────┤ │四三 │⒑│陳合親 │ │一百萬元 │ │ ├───┼───┼────┼────┼────────────┼────┤ │四四 │⒑│ │你歌影音│三十二萬二千零三十元 │ │ ├───┼───┼────┼────┼────────────┼────┤ │四五 │⒑│徐順榮 │ │九十九萬元 │ │ ├───┼───┼────┼────┼────────────┼────┤ │四六 │⒑│梁中興 │ │三十六萬元 │ │ ├───┼───┼────┼────┼────────────┼────┤ │四七 │⒑│郭國珍 │ │四十萬一千三百五十三元 │ │ ├───┼───┼────┼────┼────────────┼────┤ │四八 │⒑│ │萬克信 │九十九萬八千零三十元 │ │ ├───┼───┼────┼────┼────────────┼────┤ │四九 │⒑│呂彰石 │ │一百三十二萬元 │ │ ├───┼───┼────┼────┼────────────┼────┤ │五0 │⒑│ │邵仁俊 │一百三十六萬零四十元 │ │ ├───┼───┼────┼────┼────────────┼────┤ │五一 │⒑│陳玉娥 │ │二百一十萬元 │ │ ├───┼───┼────┼────┼────────────┼────┤ │五二 │⒑│ │頂尖科技│二十五萬六千零三十元 │ │ ├───┼───┼────┼────┼────────────┼────┤ │五三 │⒑│ │揮振土木│二十五萬六千零三十元 │ │ ├───┼───┼────┼────┼────────────┼────┤ │五四 │⒑│ │汎美國際│九十一萬零三十元 │ │ ├───┼───┼────┼────┼────────────┼────┤ │五五 │⒑│ │鏈崁企業│八十萬零三十元 │ │ ├───┼───┼────┼────┼────────────┼────┤ │五六 │⒑│周桂雄 │ │六十六萬八千元 │ │ ├───┼───┼────┼────┼────────────┼────┤ │五七 │⒒⒈│呂彰石 │ │一百三十二萬八千元 │ │ ├───┼───┼────┼────┼────────────┼────┤ │五八 │⒒⒈│ │黃燈永 │二十萬零三十元 │ │ ├───┼───┼────┼────┼────────────┼────┤ │五九 │⒒⒈│ │王錦鐘 │三十五萬七千零三十元 │ │ ├───┼───┼────┼────┼────────────┼────┤ │六0 │⒒⒉│ │陳仲信 │六十萬八千八百三十元 │ │ ├───┼───┼────┼────┼────────────┼────┤ │六一 │⒒⒋│ │揮振土木│六十七萬五千三百三十元 │ │ ├───┼───┼────┼────┼────────────┼────┤ │六二 │⒒⒐│曾煥榮 │ │四十九萬元 │ │ ├───┼───┼────┼────┼────────────┼────┤ │六三 │⒒⒐│ │汎美國際│三十萬零三十元 │ │ ├───┼───┼────┼────┼────────────┼────┤ │六四 │⒒⒐│陳合親 │ │五十萬元 │ │ ├───┼───┼────┼────┼────────────┼────┤ │六五 │⒒⒒│郭國珍 │ │三十五萬元 │ │ ├───┼───┼────┼────┼────────────┼────┤ │六六 │⒒⒔│蕭文炎 │ │八十五萬元 │ │ ├───┼───┼────┼────┼────────────┼────┤ │六七 │⒒⒔│張春梅 │ │八十四萬九千四百七十元 │ │ ├───┼───┼────┼────┼────────────┼────┤ │六八 │⒒⒔│王世明 │ │八十萬元 │ │ ├───┼───┼────┼────┼────────────┼────┤ │六九 │⒒⒔│吳麗香 │ │五十萬元 │ │ ├───┼───┼────┼────┼────────────┼────┤ │七0 │⒒⒕│鄭玫和 │ │五十萬元 │ │ ├───┼───┼────┼────┼────────────┼────┤ │七一 │⒒⒕│孟春企業│ │二百六十五萬七千八百零七│ │ │ │ │ │ │元 │ │ ├───┼───┼────┼────┼────────────┼────┤ │七二 │⒒⒖│梁中興 │ │三十三萬二千元 │ │ ├───┼───┼────┼────┼────────────┼────┤ │七三 │⒒⒖│伍金昌 │ │一百萬元 │ │ ├───┼───┼────┼────┼────────────┼────┤ │七四 │⒒⒗│ │陳仲信 │五十萬四千零三十元 │ │ ├───┼───┼────┼────┼────────────┼────┤ │七五 │⒒⒚│張春梅 │ │二十四萬四千零三十元 │ │ ├───┼───┼────┼────┼────────────┼────┤ │七六 │⒒⒚│ │溫英銘 │五十萬零三十元 │ │ ├───┼───┼────┼────┼────────────┼────┤ │七七 │⒒⒚│鄭玫和 │ │一百萬元 │ │ ├───┼───┼────┼────┼────────────┼────┤ │七八 │⒒⒛│ │蔡涼慧 │一百萬零三十元 │ │ ├───┼───┼────┼────┼────────────┼────┤ │七九 │⒒⒛│ │你歌影音│六十四萬四千零三十元 │ │ ├───┼───┼────┼────┼────────────┼────┤ │八0 │⒒│ │陳仲信 │二十六萬一千六百三十元 │ │ ├───┼───┼────┼────┼────────────┼────┤ │八一 │⒒│梁中興 │ │一十六萬八千五百元 │ │ ├───┼───┼────┼────┼────────────┼────┤ │八二 │⒒│郭國珍 │ │二十萬元 │ │ ├───┼───┼────┼────┼────────────┼────┤ │八三 │⒒│鄭玫和 │ │九十三萬九千元 │ │ ├───┼───┼────┼────┼────────────┼────┤ │八四 │⒒│蕭文炎 │ │四十二萬一千元 │ │ ├───┼───┼────┼────┼────────────┼────┤ │八五 │⒒│蘇淑貞 │ │一百萬元 │ │ ├───┼───┼────┼────┼────────────┼────┤ │八六 │⒒│ │林張貢 │一百一十萬零三十元 │ │ ├───┼───┼────┼────┼────────────┼────┤ │八七 │⒒│ │林張貢 │十萬元 │ │ ├───┼───┼────┼────┼────────────┼────┤ │八八 │⒒│李明哲 │ │十八萬元 │ │ ├───┼───┼────┼────┼────────────┼────┤ │八九 │⒒│玫和公司│ │八十二萬七千八百十四元 │ │ ├───┼───┼────┼────┼────────────┼────┤ │九0 │⒒│陳建明 │ │四十萬元 │ │ ├───┼───┼────┼────┼────────────┼────┤ │九一 │⒒│ │溫英銘 │三十萬零三十元 │ │ ├───┼───┼────┼────┼────────────┼────┤ │九二 │⒒│ │陳金象 │三十五萬零三十元 │ │ ├───┼───┼────┼────┼────────────┼────┤ │九三 │⒒│ │山立針織│一百萬零三十元 │ │ ├───┼───┼────┼────┼────────────┼────┤ │九四 │⒓⒉│ │筠貿塑膠│三十三萬零三十元 │ │ ├───┼───┼────┼────┼────────────┼────┤ │九五 │⒓⒉│蘇淑貞 │ │三十三萬元 │ │ ├───┼───┼────┼────┼────────────┼────┤ │九六 │⒓⒉│蔡榮訓 │ │一百萬元 │ │ ├───┼───┼────┼────┼────────────┼────┤ │九七 │⒓⒉│ │陳仲信 │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元 │ │ ├───┼───┼────┼────┼────────────┼────┤ │九八 │⒓⒊│吳世雄 │ │一百八十萬元 │ │ ├───┼───┼────┼────┼────────────┼────┤ │九九 │⒓⒊│張春梅 │ │四十三萬元 │ │ ├───┼───┼────┼────┼────────────┼────┤ │一00│⒓⒋│ │陳仲信 │九十七萬七千一百三十元 │ │ ├───┼───┼────┼────┼────────────┼────┤ │一0一│⒓⒌│ │曾博昌 │一百萬零三十元 │ │ ├───┼───┼────┼────┼────────────┼────┤ │一0二│⒓⒌│ │頂尖科技│二十五萬二千零三十元 │ │ ├───┼───┼────┼────┼────────────┼────┤ │一0三│⒓⒌│彭敏清 │ │一百二十二萬元 │ │ ├───┼───┼────┼────┼────────────┼────┤ │一0四│⒓⒌│許梨香 │ │十八萬元 │ │ ├───┼───┼────┼────┼────────────┼────┤ │一0五│⒓⒌│蕭文炎 │ │三十二萬六千元 │ │ ├───┼───┼────┼────┼────────────┼────┤ │一0六│⒓⒍│郭國珍 │ │三萬三千五百元 │ │ ├───┼───┼────┼────┼────────────┼────┤ │一0七│⒓⒍│許德坤 │ │三十萬元 │ │ ├───┼───┼────┼────┼────────────┼────┤ │一0八│⒓⒎│吳麗香 │ │五十五萬元 │ │ ├───┼───┼────┼────┼────────────┼────┤ │一0九│⒓⒎│孟春企業│ │一百六十五萬五千六百二十│ │ │ │ │ │ │九元 │ │ ├───┼───┼────┼────┼────────────┼────┤ │一一0│⒓⒐│邱致年 │ │三十五萬元 │ │ ├───┼───┼────┼────┼────────────┼────┤ │一一一│⒓⒐│ │王錦鐘 │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三十元 │ │ ├───┼───┼────┼────┼────────────┼────┤ │一一二│⒓⒐│ │汎美國際│一百四十萬零三十元 │ │ ├───┼───┼────┼────┼────────────┼────┤ │一一三│⒓⒐│康永松 │ │八十三萬元 │ │ ├───┼───┼────┼────┼────────────┼────┤ │一一四│⒓⒐│蘇淑貞 │ │十萬元 │ │ ├───┼───┼────┼────┼────────────┼────┤ │一一五│⒓⒐│陳合親 │ │一百三十萬元 │ │ ├───┼───┼────┼────┼────────────┼────┤ │一一六│⒓⒓│許明哲 │ │一百二十萬元 │ │ ├───┼───┼────┼────┼────────────┼────┤ │一一七│⒓⒔│ │黃振國 │三百萬元 │ │ ├───┼───┼────┼────┼────────────┼────┤ │一一八│⒓⒔│邱致年 │ │六十萬元 │ │ ├───┼───┼────┼────┼────────────┼────┤ │一一九│⒓⒔│康永松 │ │一百六十三萬元 │ │ ├───┼───┼────┼────┼────────────┼────┤ │一二0│⒓⒕│ │黃振國 │二百五十九萬元 │ │ ├───┼───┼────┼────┼────────────┼────┤ │一二一│⒓⒕│邱慧君 │ │五十萬元 │ │ ├───┼───┼────┼────┼────────────┼────┤ │一二二│⒓⒗│邱致年 │ │二十萬元 │ │ ├───┼───┼────┼────┼────────────┼────┤ │一二三│⒓⒘│蘇淑貞 │ │十五萬元 │ │ ├───┼───┼────┼────┼────────────┼────┤ │一二四│⒓⒘│陳合親 │ │二十萬元 │ │ ├───┼───┼────┼────┼────────────┼────┤ │一二五│⒓⒘│吳淑娟 │ │五十萬元 │ │ ├───┼───┼────┼────┼────────────┼────┤ │一二六│⒓⒙│ │王世基 │一百一十萬二千零三十元 │ │ ├───┼───┼────┼────┼────────────┼────┤ │一二七│⒓⒚│陳合親 │ │二十萬元 │ │ ├───┼───┼────┼────┼────────────┼────┤ │一二八│⒓│李明哲 │ │十萬元 │ │ ├───┼───┼────┼────┼────────────┼────┤ │一二九│⒓│鄭玫和 │ │五十萬元 │ │ ├───┼───┼────┼────┼────────────┼────┤ │一三0│⒓│康永松 │ │四十萬元 │ │ ├───┼───┼────┼────┼────────────┼────┤ │一三一│⒓│康永松 │ │五萬元 │ │ ├───┼───┼────┼────┼────────────┼────┤ │一三二│⒓│康永松 │ │十萬元 │ │ ├───┼───┼────┼────┼────────────┼────┤ │一三三│⒓│康永松 │ │二十五萬元 │ │ ├───┼───┼────┼────┼────────────┼────┤ │一三四│⒓│ │李玉鳳 │一百二十七萬九千零三十元│ │ ├───┼───┼────┼────┼────────────┼────┤ │一三五│⒓│鍾麗玉 │ │四萬元 │ │ ├───┼───┼────┼────┼────────────┼────┤ │一三六│⒓│吳美珠 │ │六十八萬六千元 │ │ ├───┼───┼────┼────┼────────────┼────┤ │一三七│⒓│ │陳麗珠 │四十六萬二千三百三十元 │ │ ├───┼───┼────┼────┼────────────┼────┤ │一三八│⒓│邱致年 │ │五十萬元 │ │ ├───┼───┼────┼────┼────────────┼────┤ │一三九│⒓│蘇淑貞 │ │四十萬元 │ │ ├───┼───┼────┼────┼────────────┼────┤ │一四0│⒓│ │曾博昌 │一百萬零三十元 │ │ ├───┼───┼────┼────┼────────────┼────┤ │一四一│⒓│ │你歌影音│三十二萬二千零三十元 │ │ ├───┼───┼────┼────┼────────────┼────┤ │一四二│⒓│梁中興 │ │二十六萬四千六百元 │ │ ├───┼───┼────┼────┼────────────┼────┤ │一四三│⒓│連培如 │ │六萬元 │ │ ├───┼───┼────┼────┼────────────┼────┤ │一四四│⒓│ │你歌影音│二十五萬七千六百三十元 │ │ ├───┼───┼────┼────┼────────────┼────┤ │一四五│⒓│鄭玫和 │ │五十萬元 │ │ ├───┼───┼────┼────┼────────────┼────┤ │一四六│⒈⒋│ │施教節 │一百五十萬零六十元 │ │ ├───┼───┼────┼────┼────────────┼────┤ │一四七│⒈⒍│戴章泰 │ │二百九十八萬八千五百元 │ │ ├───┼───┼────┼────┼────────────┼────┤ │一四八│⒈⒍│戴章泰 │ │三百五十萬元 │ │ ├───┼───┼────┼────┼────────────┼────┤ │一四九│⒈⒍│ │曾博昌 │一百萬零三十元 │ │ ├───┼───┼────┼────┼────────────┼────┤ │一五0│⒈⒍│ │林世賢 │一百五十萬零三十元 │ │ ├───┼───┼────┼────┼────────────┼────┤ │一五一│⒈⒎│ │王世基 │三百五十五萬八千零五十元│ │ ├───┼───┼────┼────┼────────────┼────┤ │一五二│⒈⒎│ │曾國安 │一百八十六萬零三十元 │ │ ├───┼───┼────┼────┼────────────┼────┤ │一五三│⒈⒐│鄭玫和 │ │五十萬元 │ │ ├───┼───┼────┼────┼────────────┼────┤ │一五四│⒈⒑│康永松 │ │二十五萬元 │ │ ├───┼───┼────┼────┼────────────┼────┤ │一五五│⒈⒑│陳文魁 │ │五萬元 │ │ ├───┼───┼────┼────┼────────────┼────┤ │一五六│⒈⒒│ │李嘉園 │十七萬二千元 │ │ ├───┼───┼────┼────┼────────────┼────┤ │一五七│⒈⒒│ │李嘉園 │四十三萬五千元 │ │ ├───┼───┼────┼────┼────────────┼────┤ │一五八│⒈⒔│連培如 │ │十萬元 │ │ ├───┼───┼────┼────┼────────────┼────┤ │一五九│⒈⒔│ │李嘉園 │一百零六萬七千一百 │ │ │ │ │ │ │三十元 │ │ ├───┼───┼────┼────┼────────────┼────┤ │一六0│⒈⒔│ │邱世宗 │一百三十萬零八百三十元 │ │ ├───┼───┼────┼────┼────────────┼────┤ │一六一│⒈⒕│鄭玫和 │ │一百萬元 │ │ ├───┼───┼────┼────┼────────────┼────┤ │一六二│⒈⒕│連培如 │ │六十五萬元 │ │ ├───┼───┼────┼────┼────────────┼────┤ │一六三│⒈⒖│ │曾博昌 │一百萬零三十元 │ │ ├───┼───┼────┼────┼────────────┼────┤ │一六四│⒈⒗│鄭玫和 │ │五十萬元 │ │ ├───┼───┼────┼────┼────────────┼────┤ │一六五│⒈⒗│ │陳珍珠 │五十萬元 │ │ ├───┼───┼────┼────┼────────────┼────┤ │一六六│⒈⒗│伍進昌 │ │一百三十萬元 │ │ ├───┼───┼────┼────┼────────────┼────┤ │一六七│⒈⒘│陳合親 │ │五十萬元 │ │ ├───┼───┼────┼────┼────────────┼────┤ │一六八│⒈⒙│ │黃振國 │一百四十萬元 │ │ ├───┼───┼────┼────┼────────────┼────┤ │一六九│⒈│郭國珍 │ │七十三萬元 │ │ ├───┼───┼────┼────┼────────────┼────┤ │一七0│⒈│吳麗香 │ │五十萬元 │ │ ├───┼───┼────┼────┼────────────┼────┤ │一七一│⒈│鄭玫和 │ │五十萬元 │ │ ├───┼───┼────┼────┼────────────┼────┤ │一七二│⒈│ │關秀萍 │一百零六萬六千五百三十元│ │ ├───┼───┼────┼────┼────────────┼────┤ │一七三│⒈│王世明 │ │二十萬元 │ │ ├───┼───┼────┼────┼────────────┼────┤ │一七四│⒈│ │你歌影音│四十八萬三千零三十元 │ │ ├───┼───┼────┼────┼────────────┼────┤ │一七五│⒈│吳麗香 │ │八十萬元 │ │ ├───┼───┼────┼────┼────────────┼────┤ │一七六│⒈│ │陳仲信 │六十五萬四千六百九十四元│ │ ├───┼───┼────┼────┼────────────┼────┤ │一七七│⒈│ │曾國安 │四十七萬元 │ │ ├───┼───┼────┼────┼────────────┼────┤ │一七八│⒈│康永松 │ │十萬元 │ │ ├───┼───┼────┼────┼────────────┼────┤ │一七九│⒈│玫和公司│ │一百十五萬元 │ │ ├───┼───┼────┼────┼────────────┼────┤ │一八0│⒈│陳文魁 │ │十萬元 │ │ ├───┼───┼────┼────┼────────────┼────┤ │一八一│⒈│陳合親 │ │六十萬元 │ │ ├───┼───┼────┼────┼────────────┼────┤ │一八二│⒈│陳文魁 │ │一萬五千元 │ │ ├───┼───┼────┼────┼────────────┼────┤ │一八三│⒈│連培如 │ │九萬元 │ │ ├───┼───┼────┼────┼────────────┼────┤ │一八四│⒉⒊│何素蓮 │ │二十五萬元 │ │ ├───┼───┼────┼────┼────────────┼────┤ │一八五│⒉⒊│陳合親 │ │三十萬元 │ │ ├───┼───┼────┼────┼────────────┼────┤ │一八六│⒉⒊│吳麗香 │ │一百萬元 │ │ ├───┼───┼────┼────┼────────────┼────┤ │一八七│⒉⒋│ │陳仲信 │九十八萬零四百二十元 │ │ ├───┼───┼────┼────┼────────────┼────┤ │一八八│⒉⒋│蘇淑貞 │ │十八萬元 │ │ ├───┼───┼────┼────┼────────────┼────┤ │一八九│⒉⒋│王世明 │ │十萬元 │ │ ├───┼───┼────┼────┼────────────┼────┤ │一九0│⒉⒋│陳文魁 │ │四萬元 │ │ ├───┼───┼────┼────┼────────────┼────┤ │一九一│⒉⒌│郭建忠 │ │四十萬元 │ │ ├───┼───┼────┼────┼────────────┼────┤ │一九二│⒉⒒│何素蓮 │ │三萬元 │ │ ├───┼───┼────┼────┼────────────┼────┤ │一九三│⒉⒚│喬連 │ │一百萬元 │ │ ├───┼───┼────┼────┼────────────┼────┤ │一九四│⒉⒚│許梨香 │ │三十三萬七千元 │ │ ├───┼───┼────┼────┼────────────┼────┤ │一九五│⒉⒛│葉迺蓉 │ │二百二十三萬五千元 │ │ ├───┼───┼────┼────┼────────────┼────┤ │一九六│⒓⒔│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一九七│⒓⒍│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一九八│⒓⒛│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一九九│⒓⒙│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二00│⒓⒊│ │曾博昌 │二百萬元 │ │ ├───┼───┼────┼────┼────────────┼────┤ │二0一│⒓│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二0二│⒓│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二0三│⒒│ │曾博昌 │一百萬元 │ │ ├───┼───┼────┼────┼────────────┼────┤ │二0四│⒒⒐│ │鄭國仁 │七十萬元 │ │ ├───┼───┼────┼────┼────────────┼────┤ │二0五│⒓⒍│ │鄭國仁 │二萬一千八百元 │ │ ├───┴───┴────┴────┴────────────┴────┤ │總匯款金額為:一億七千二百零九萬九千零二十二元 │ └───────────────────────────────────┘ 附表六: ┌──┬────┬────────────┬──────────────┐ │編號│ 戶 名 │ 帳 號 │ 起訴書錯誤增列名單 │ ├──┼────┼────────────┼──────────────┤ │ 一 │黃三洋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匯款者:陳振豐 │ │ │ │000000000000│轉帳者:陳金象、楊景修、吳家│ │ │ │0七號 │ 騏、遠銘工業、筠貿塑│ │ │ │ │ 膠 │ ├──┼────┼────────────┼──────────────┤ │ 二 │甲○○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匯款者:蕭貴清 │ │ │ │000000000000│轉帳者:潘永欽、陳蔡調治、吳│ │ │ │九七號 │ 景裕、曾博昌、陳仲信│ │ │ │ │ 、黃振國、筠貿塑膠、│ │ │ │ │ 佑穎公司 │ ├──┼────┼────────────┼──────────────┤ │ 三 │黃川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轉帳者:黃淑美、陳若愚、劉榮│ │ │ │000000000000│ 春、黃坤、黃振國、李│ │ │ │五五號 │ 嘉園、溫英銘、力根實│ │ │ │ │ 業 │ ├──┼────┼────────────┼──────────────┤ │ 四 │彭彩霞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 │匯款者:何素蓮、如勝企業 │ │ │ │000000000000│ │ │ │ │九八號 │ │ └──┴────┴────────────┴──────────────┘ 附表七: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 │一 │匯率顯示器│ 一台 │ ├──┼─────┼────┤ │二 │ 傳真機 │ 一台 │ ├──┼─────┼────┤ │三 │ 筆記本 │ 五本 │ ├──┼─────┼────┤ │四 │ 傳真單 │ 五張 │ ├──┼─────┼────┤ │五 │ 名片 │ 一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