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一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所宣示之延長羈押裁定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法官欄內「法官陳榮和」應更正為「法官李英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法官欄內「法官李英豪」有誤繕為「法官陳榮和」,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