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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三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文成官有明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余 姿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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