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配偶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號中華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十五日就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經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罪,該二罪經本院判決,依法自不得提起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駁回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