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律師

      陳怡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二第1行應更正為「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部分竊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均於理由欄就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5俱予論處,惟於理由欄二第1行漏未記載附表編號3部分犯行,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邱 瑞 祥

                   法 官 陳 國 文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