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1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1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因逃匿經本院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4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酌其情狀,認被告如具保,則非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惟因被告無法提出保證金,因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繼續羈押。現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