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2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號三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 月22日起,延長2 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2 月21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