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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昭瑩李釱任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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