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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房阿生蔡光治雷元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乙○○
告訴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告訴代理人
陳璧秋 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 律師

      葉張基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趙遐文」,均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趙遐文」,係「丙○○」之誤,以致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雷 元 結

書記官 邵 淑 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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