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正本第1頁第8行所載指定辯護人「郭書益」,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判決正本第1頁第8行所載指定辯護人「郭書益」,係「甲○○」之誤以致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22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