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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瑞華宋祺蔡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正本第1頁第8行所載指定辯護人「郭書益」,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判決正本第1頁第8行所載指定辯護人「郭書益」,係「甲○○」之誤以致正本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22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蔡明宏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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