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21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17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939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20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未具理由空言否認犯行,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