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41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蘇隆惠林瑞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41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武川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裁定(94年度聲字第8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犯建築法、盜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並於民國83年11月30日獲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獄,假釋期滿日期為87年2月14日。異議人於假釋期間之86年5月19日涉犯水土保持法案件,經鈞院於88年 8月18日以8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異議人提起上訴後,於89年6月5日撤回上訴,依司法院23年院字第1049號解釋,撤回上訴與未上訴同,則前開鈞院判決之確定日期應為判決送達上訴權人後10日,約為88年 8月底,又依刑法第78條第1項、第2項後段之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者,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法務部竟遲於89年9月15日始撤銷異議人前開假釋,與法顯有未合,檢察官因異議人遭撤銷假釋而以94年執更緝丁字第13號指揮異議人應執行殘刑3年1月18日自有未洽,故而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刑法第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而所犯之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 6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 6月以內,撤銷之。經查:本件抗告人前因違反建築法、盜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而於83年12月27日假釋出獄,同時交付保護管束,原定至87年 2月14日假釋期滿,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法矯決字第0940180505 號函附卷可稽。詎抗告人竟又於假釋期間內之86年5月19日涉犯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88 年8月18日以8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處有期徒刑 7月,抗告人提起上訴後,於89年6月5日撤回上訴,此有原法院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原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各一份在卷可參。查抗告人因不服上開86年度訴字第1688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一審判決仍處於不確定狀況,至其撤回上訴時,因喪失其上訴權力始告確定,故應以撤回上訴日為判決確定之日,有最高法院84年度第 9次刑事庭會議、87年度台非字第 169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故本件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之確定日,應係抗告人於89年6月5日撤回上訴時,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即應撤銷其假釋。而法務部於該案件確定後6月內(89年9月15日)撤銷抗告人之假釋,於法應屬有據,亦無任何瑕疵可指,抗告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原審本同上之見解,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異議駁回,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未收到法務部任何撤銷假釋之通知,原裁定亦未具體說明如何認定法務部係於89年 9月15日撤銷抗告人之假釋,即逕行認定法務部撤銷抗告人之假釋合法,顯有未當云云,經查,法務部撤銷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自民國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開始施行後,始需將處分書送達當事人,於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其處分書有無送達當事人與合法撤銷假釋之效力不生影響,本件法務部於89年 9月15日以法89矯決字第033546號函撤銷抗告人之假釋,,乃在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其撤銷程序並無違法及不當之處,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抗字第418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