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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94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蔡國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7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32號,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3年度偵字第9843號、124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同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承認犯罪事實,並同意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有原審94年6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訴字第932號卷一第12頁、第14頁)。經核原審協商判決內容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之情形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上訴亦未提出原判決有何合於前開法條所定得上訴之事由,僅另就原判決所認事實而為爭執(見原審94年10 月4日訊問筆錄),是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蔡國在

書記官 耿鳳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79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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