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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蘇隆惠林秀鳳林瑞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736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羈押,至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36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