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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3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11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2月7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扣除在途期間2 日)。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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