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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 339條詐欺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 4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茲上訴人就本件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之案件,復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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