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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3號

傷害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義務辯護人 李蕙君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義務辯護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96年3月26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1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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