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9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9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李蕙君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義務辯護人 林光彥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民國96年3月26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