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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葉騰瑞趙功恒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2492號搶奪案件判決聲明疑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疑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於86年間因盜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於89年1月縮刑假釋返鄉,於89年11月5日再犯本件搶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0年上訴字第2492號駁回上訴確定。然查本件搶奪係於假釋期間再犯,前開判決竟依累犯論處,用法認事顯有未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聲明疑議云云。

二、按受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47條定有明文。經查聲明人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贓物、盜匪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一年十月確定,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業經原確定判決詳述在案,其於89年11月5日再犯本件搶奪罪,自應以累犯論處,本院有罪判決之文義極為明確,並無疑義,被告聲明疑議,核無理由,應該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趙功恒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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