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481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原名李俊賢、李曜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
第1531號,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224號,併案案號:同署94
年度偵字第11816號、第20199號),提起上訴,移請併案審理(
同署95年度偵字第8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其中附表編號8、9分別與林文星、謝日俊基於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載之方法,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嗣於 (1)民國94年6月16日上午10時45分許,乙○○與不知情之友人許日清,騎乘竊得附表編號7之車牌號碼IVZ-559號重型機車,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新民路交岔口,為警查獲。(2)94年6月20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與永泰街口,為警查獲正在啟動竊得附表編號6之車牌號碼MOG-413號機車及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1支,並帶警循線查獲竊得之附表編號3、4、5號之贓車。(3)94年11月9日10 時40分,與林文星騎乘車牌號碼JP3-968號機車返回附表編號8之行竊現場,為被害人游長諭發現報警,為警於桃園縣中壢市○○路口與弘揚路口查獲。(4)95年3月30日20時2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之25號,正欲轉賣附表編號10 之啤酒時,為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院準備程序訊據被告乙○○對於附表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被害人戊○○、庚○○、鄭如玶、辛○○、丙○○、己○○、甲○○、游長諭、葉涼富、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贓物照片在卷可稽,且有鑰匙1支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與林文星就附表編號8之竊盜犯行,與謝日俊就附表編號9之犯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論以竊盜罪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檢察官僅起訴被告附表編號7之犯行,惟其餘之竊盜犯行與附表編號7之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原審以被告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理附表編號9、10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不當,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3百元折算1日確定,嗣於93年9月13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仍不知悔改,為圖己便、貪圖小利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次數、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予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行竊時間、地點│行竊方式、物品│被害人│行為人│證據清單│ ├──┼───────┼───────┼───┼───┼────┤ │1 │94年3月28日12 │以自備鑰匙,竊 │戊○○│乙○○│被害人指│ │ │時許,在桃園縣 │取車牌AMR-713 │ │ │述(94年 │ │ │中壢市○○○街1│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3-2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17│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第19頁)│ │ │ │街21號前.嗣後 │ │ │ │ │ │ │該車於94年5月2│ │ │ │ │ │ │日19時30分,在 │ │ │ │ │ │ │上址為警尋獲. │ │ │ │ ├──┼───────┼───────┼───┼───┼────┤ │2 │94年5月11日19 │以自備鑰匙,竊 │庚○○│乙○○│被害人指│ │ │時許,在桃園縣 │取車牌PG9-459 │ │ │述(94年 │ │ │中壢市○○路2 │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段504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20│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第22頁)│ │ │ │街20號前.嗣後 │ │ │ │ │ │ │該車於94年5月1│ │ │ │ │ │ │2日17時,在上址│ │ │ │ │ │ │為警尋獲. │ │ │ │ ├──┼───────┼───────┼───┼───┼────┤ │3 │94年5月31日上 │以自備鑰匙,竊 │鄭如坪│乙○○│被害人指│ │ │午8時許,在桃園│取車牌HPW-342 │ │ │述(94年 │ │ │縣中壢市○○路│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2段501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23│ │ │ │縣中壢市○○街│ │ │-第25頁)│ │ │ │71號前.嗣為警 │ │ │ │ │ │ │查獲後主動供 │ │ │ │ │ │ │出上情並尋獲該│ │ │ │ │ │ │車. │ │ │ │ ├──┼───────┼───────┼───┼───┼────┤ │4 │94年6月2日上午│以自備鑰匙,竊 │詹豐茂│乙○○│被害人指│ │ │11時許,在桃園 │取車牌NHM-459 │ │ │述(94年 │ │ │縣中壢市○○路│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36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26│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第28頁)│ │ │ │街9號前.嗣為警│ │ │ │ │ │ │查獲後主動供出│ │ │ │ │ │ │上情並尋獲該車│ │ │ │ ├──┼───────┼───────┼───┼───┼────┤ │5 │94年6月7日13時│以自備鑰匙,竊 │丙○○│乙○○│被害人指│ │ │許,在桃園縣中 │取車牌GCB-278 │ │ │述(94年 │ │ │壢市○○路220 │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29│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第31頁)│ │ │ │街9號前.嗣為警│ │ │ │ │ │ │查獲後主動供出│ │ │ │ │ │ │上情並尋獲該車│ │ │ │ ├──┼───────┼───────┼───┼───┼────┤ │6 │94年6月18日16 │以自備鑰匙,竊 │己○○│乙○○│被害人指│ │ │時許,在桃園縣 │取車牌MOG-413 │ │ │述(94年 │ │ │中壢市元路化 │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11│ │ │271巷28號前 │代步之用,並將 │ │ │816號偵 │ │ │ │該車藏匿於桃園│ │ │查卷第35│ │ │ │縣中壢市永康3 │ │ │頁至第36│ │ │ │街9號前.嗣騎乘│ │ │頁) │ │ │ │該車,於94年6月│ │ │ │ │ │ │20日10時10分許│ │ │ │ │ │ │,在桃園縣中壢│ │ │ │ │ │ │市○○街與永泰│ │ │ │ │ │ │街口,為警查獲 │ │ │ │ │ │ │,並扣得機車鑰│ │ │ │ │ │ │匙1支. │ │ │ │ ├──┼───────┼───────┼───┼───┼────┤ │7 │94年6月15日19 │以自備鑰匙,竊 │甲○○│乙○○│被害人指│ │ │時30分許,在桃 │取車牌IVZ-559 │ │ │述(94年 │ │ │園縣中壢市中正│號重型機車作為│ │ │偵字第22│ │ │路131號前 │代步之用,翌日(│ │ │4號偵查 │ │ │ │16日)上午10時 │ │ │卷第17 │ │ │ │45分許,乙○○ │ │ │-第19頁)│ │ │ │與不知情之友人│ │ │贓物認領│ │ │ │許日清一同外出│ │ │保管單 (│ │ │ │,行經桃園縣中 │ │ │同上卷第│ │ │ │壢市○○路及新│ │ │20頁) │ │ │ │明路交叉口時, │ │ │ │ │ │ │經警當場逮捕. │ │ │ │ ├──┼───────┼───────┼───┼───┼────┤ │8 │94年11月9日10 │乙○○與林文星│游長諭│乙○○│被害人指│ │ │時10分許,在桃 │二人共乘車號JP│ │林文星│述(94年 │ │ │園縣中壢市環中│3-257號重型機 │ │ │偵字第20│ │ │東路918號前 │車至桃園縣中壢│ │ │199號偵 │ │ │ │市○○○路918 │ │ │查卷第23│ │ │ │號前,由林文星 │ │ │頁) │ │ │ │把風,乙○○徒 │ │ │贓物認領│ │ │ │手竊取貨車上啤│ │ │保管單 (│ │ │ │酒2箱,放置於所│ │ │同上卷第│ │ │ │乘機車腳踏板上│ │ │25 頁) │ │ │ │後離去. │ │ │ │ │ │ │ │ │ │ │ │ │ │ │ │ │ │ ├──┼───────┼───────┼───┼───┼────┤ │9 │94年11月20日15│乙○○與謝日俊│葉涼富│乙○○│被害人指│ │ │時40分許,在桃 │二人共乘車號QU│ │謝日俊│述(94年 │ │ │園縣平鎮市民族│R-218號機車至 │ │ │偵字第18│ │ │路135號(自由聯│桃園縣平鎮市民│ │ │77號偵查│ │ │盟商店) │族路135號自由 │ │ │卷第11- │ │ │ │聯盟商店前,由 │ │ │第12頁) │ │ │ │乙○○徒手竊取│ │ │報案單 (│ │ │ │放置店門口統一│ │ │同上卷第│ │ │ │曼士得咖啡12箱│ │ │16 頁) │ │ │ │ │ │ │ │ │ │ │ │ │ │ │ ├──┼───────┼───────┼───┼───┼────┤ │10 │95年3月30日晚 │徒手竊取丁○○│丁○○│乙○○│被害人洪│ │ │上19時50分許,│所有,置於車牌│ │ │瑞隆指述│ │ │在桃園縣中壢市│號碼7262─KT號│ │ │(95年度│ │ │元化路2之15號 │自小貨車上之啤│ │ │偵字第 │ │ │前 │酒1箱 │ │ │8689號卷│ │ │ │ │ │ │第12頁、│ │ │ │ │ │ │第13頁、│ │ │ │ │ │ │贓物認領│ │ │ │ │ │ │保管單(│ │ │ │ │ │ │同上卷第│ │ │ │ │ │ │1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