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3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11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2月7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扣除在途期間2 日)。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