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79年10月11日至82年7月25日犯肅清煙毒條例之販賣海洛因罪,經最高法院83年臺覆字第95號判決無期徒刑確定(本院82年上訴字第7686號),於83年6月7日入監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受刑人犯罪時間及入監執行之時間,應適用86年11月26日修正前刑法第77條第1項有關無期徒刑於執行逾十年後,得予假釋之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