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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下同)79年10月11日至82年7月25日犯肅清煙毒條例之販賣海洛因罪,經最高法院83年臺覆字第95號判決無期徒刑確定(本院82年上訴字第7686號),於83年6月7日入監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受刑人犯罪時間及入監執行之時間,應適用86年11月26日修正前刑法第77條第1項有關無期徒刑於執行逾十年後,得予假釋之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院83年臺覆字第9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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