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9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99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選罷法案件(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2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三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推事迴避之權(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一0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聲請法官迴避事由)第二款:「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之規定,聲請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六號選罷法案件之受命法官迴避。惟查:本件聲請人是上開事件之「告訴人」並非「當事人」,與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之規定不合,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吳 啟 民

書記官 江 采 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