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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永昌張正亞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6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經於94年2月2日修正,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該條款規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此項修正不利受刑人,自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張正亞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39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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