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859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佳玲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勵堅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許麗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治獻金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6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乙○○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撤銷。
甲○○、乙○○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甲○○於民國(下同)94年間擔任新竹縣議員,係94年12月3日舉行之臺灣省新竹縣寶山鄉第15屆鄉長選舉候選人,乙○○係受擬參選人甲○○之所託,擔任競選總幹事,負責與選舉事務有關一切事務之代理人,渠等明知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竟仍自94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期間,未得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之許可,向如附表所示蔡玉嬌等107人分別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政治獻金,總計新台幣(下同)69萬9,700元。
二、公訴證據及所犯法條:
㈠被告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1月9日準備程序之供述、95年2月9日答辯狀之主張及95年10月2日審理時以證人身份之證述:證明該案查扣之現金74萬2,000元來源係被告甲○○支持者捐款之政治獻金及於94年10月中旬授權被告乙○○處理政治獻金事宜,且被告自94年10月21日起已有自行收受政治獻金之情事。
㈡被告乙○○於檢察署94年度發查他字第533號案94年11月25日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10月2日審理時以證人身份之證述:證明被告乙○○坦承其代理被告甲○○處理政治獻金。
㈢證人江為標、江梅蘭、江興鈞、江永鎮、楊進輝、劉文正、劉興宏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10 月2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甲○○於94年10月間收受政治獻金之事實。
㈣證人鄭永金、鍾華朋、江清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10月3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甲○○於前開案件95年2月9日答辯狀所附「鄭永金、甲○○寶山鄉聯合競選總部樂捐收據」所示之捐款對象均係被告甲○○,與案外人鄭永金無關。
㈤證人呂學光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10月3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乙○○負責管理政治獻金,而被告乙○○未曾請證人呂學光代為將政治獻金存入專戶,證人呂學光亦從未將對甲○○之政治獻金存入專戶。
㈥證人林素卿、余合能、徐振烽、溫義妹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10月3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乙○○代理被告甲○○於94年10月間收受政治獻金之事實。
㈦證人鍾金田、鍾慶欽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995號案件95年10月4日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朱文松於同案95年10月5日審理時之證述:證明被告甲○○於94年10月間收受政治獻金之事實。
㈧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
三、被告等人辯解要旨:
㈠均否認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犯行。
㈡均辯稱:在檢察官起訴前已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所募得之金額均存入該專戶,並逐筆向監察院申報,並無隱匿已收受政治獻金之故意。
㈢設立專戶前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至多僅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4條第1項、第11條第4款之規定,而應處以行政罰鍰,尚難認有何刑事責任。
四、爭點整理:本案被告二人均坦承有收受附表所示蔡玉嬌等107人政治獻金之事實,辯稱其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1條所規定之期限(即提早開始或逾越所定之期限),是本件被告等所為係涉及刑事責任或是僅違反同法第24條第1項行政罰鍰之規定,為本案應審究之爭點所在。
五、本院判斷:
㈠按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擬參選人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 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其第10條之立法說明謂:「為易於查明收受政治獻金之團體或個人之資金收支運用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收受政治獻金應先開立專戶,並載明相關資料報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於第二項規定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限期內存入該專戶。」;而同法第11條、第24條第1項則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違反第5條、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8條第2項或第11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其中第11條之立法理由則謂(係參照行政院案版本說明):「一、明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限制。二、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候選人收受競選經費期間,係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考量是項期間甚短(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於88年11月15日發布,89年3月18日投票,期間約四個月;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於90年9月20日發布,90年12月1日投票,期間約二個多月),且各政黨於提名作業或黨內初選之際,擬參選人即須為競選活動奔走,亦難免政治資金之挹注,為符實際,並建立合理規範,爰將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適度提前」,可知,前者係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應處以刑罰之規定,後者則為擬參選人未於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應處以行政罰鍰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查本件被告乙○○擔任於94年12月3日舉行之第15屆新竹縣寶山鄉鄉長選舉之擬參選人即被告甲○○之競選總幹事一職,有代理上訴人甲○○收受政治獻金,被告甲○○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已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獲監察院秘書長於94年11月1日以(94)秘台申政字第094180951 3號函許可,並於該函說明第二點載明: 「依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貴議員(指被告甲○○)自本院許可設立該專戶後至94年12月2日止,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旨,有監察院秘書長94年11月1日(94)秘台中政字第0941809513號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詢監察院、內政部有關被告甲○○於94年11月1日獲准設立政治獻金帳戶前之94年10月24日至同年月31日止向蔡玉嬌等人所為收受政治獻金69萬5700元之行為究係違反政治獻金法第十條之規定而應處以同法第二十三條之刑罰,或係違反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而應處以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行政罰?經監察院秘書長函覆意旨認為「按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開立專戶,…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所稱「擬參選人」,依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係「指於第11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又第11條第4款規定,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自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經查甲○○先生前為參選第15屆新竹縣寶山鄉鄉長,於94年11月1日經本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案,其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為94年11月1日起(第14屆任期於95年3月1日屆滿)至同年12月2日止,是94年11月1日前,邱員尚非本法所規定之擬參選人,其於是日前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依罪刑法定原則,似無違反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而依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處以刑罰之餘地。惟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有關政治獻金之適用疑義,似仍以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解釋為據。」;經本院再函內政部,其函覆意旨則為「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違反者,依同法第24條規定,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另依同法第2條第5項規定,擬參選人指於第11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本案被告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所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時,非屬同法第2條第5項規定之「擬參選人」,其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係違反同法第5條規定,故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處行政罰。」,此有監察院秘書長96年6月20日 (96)秘台中政字第0961 804102號函及內政部96年9月20日合內民字第0960097002號函附卷可稽。
㈢復參諸前開立法理由說明,足見政治獻金法第十條旨在確保政治獻金之收受及運用情形透明化,以於稽查,如已申請設立專戶並依法申報,僅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違反同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期限(即提早開始或逾越所定期限),應屬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責任而已,被告等業已自行依法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事實上並向監察院申報相關資金收支運用情形,符合資金收支「透明化」之立法目的,尚無侵害政治獻金法第十條所欲保護法益之目的。
㈣綜上主管機關前開監察院秘書長、內政部函覆意旨,可知依政治獻金法第23條款規定,其行為主體係「擬參選人」,而94 年11月1日前,被告尚非擬參選人,因依政治獻金法第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擬參選人:指於第11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依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鄉、鎮、市長係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本件任滿之日期95年2月28日,新任就職日係95年3月1日,故只有在94年11月1日至95年2月28日之4個月期間,為擬參選人。本案被告等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前收受政治獻金,惟斯時被告甲○○尚非擬參選人,自不符政治獻金法第十條之規定,被告2人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自不該當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之要件,則渠等於設立專戶前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至多僅成立政治獻金法第24條第1項、第11條第4款之未於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應處以行政罰鍰。
五、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復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本件公訴人起訴所引用之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犯行,復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何違反刑事處罰之規定,其行為應屬行政罰鍰。原審未詳勾稽,遽對被告甲○○、乙○○予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仍執詞認被告二人確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犯行,請求從重量刑,雖無理由,惟被告二人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乙○○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均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甲○○、乙○○均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 │10月27日│01 │黃仁宏│ │ ├────┼──┼───┼─────┤ │10月23日│02 │彭垣均│ │ ├────┼──┼───┼─────┤ │10月27日│03 │蔡玉嬌│2,000 │ ├────┼──┼───┼─────┤ │10月27日│04 │范萬炎│ │ ├────┼──┼───┼─────┤ │ │05 │作廢 │ │ ├────┼──┼───┼─────┤ │ │06 │作廢 │ │ ├────┼──┼───┼─────┤ │10月28日│07 │鍾榮桃│10,000 │ ├────┼──┼───┼─────┤ │10月28日│08 │鍾榮桃│ │ ├────┼──┼───┼─────┤ │ │ │鍾慶欽│ │ ├────┼──┼───┼─────┤ │ │09 │作廢 │ │ ├────┼──┼───┼─────┤ │10月28日│10 │張添福│ │ ├────┼──┼───┼─────┤ │ │11 │作廢 │ │ ├────┼──┼───┼─────┤ │ │12 │作廢 │ │ ├────┼──┼───┼─────┤ │10月28日│13 │詹木春│ │ ├────┼──┼───┼─────┤ │10月28日│14 │鍾華朋│ │ ├────┼──┼───┼─────┤ │ │15 │作廢 │ │ ├────┼──┼───┼─────┤ │10月28日│16 │江為標│12,000 │ ├────┼──┼───┼─────┤ │10月28日│17 │蔡武結│12,000 │ ├────┼──┼───┼─────┤ │10月28日│18 │許秋天│2,000 │ ├────┼──┼───┼─────┤ │10月28日│19 │江永林│ │ │ │ │鍾玉嬌│ │ ├────┼──┼───┼─────┤ │10月28日│20 │呂鳳蘭│ │ ├────┼──┼───┼─────┤ │10月28日│ │李錦秀│ │ ├────┼──┼───┼─────┤ │10月28日│21 │葉秀桃│ │ ├────┼──┼───┼─────┤ │10月28日│ │鄭惠美│ │ ├────┼──┼───┼─────┤ │10月28日│ │林素卿│ │ ├────┼──┼───┼─────┤ │10月28日│22 │江興鈞│ │ │ │ │羅文春│ │ ├────┼──┼───┼─────┤ │10月28日│23 │郭雪琴│ │ ├────┼──┼───┼─────┤ │10月28日│ │蔡貴華│ │ ├────┼──┼───┼─────┤ │10月28日│24 │鄒尹房│ │ ├────┼──┼───┼─────┤ │10月28日│25 │鄒茂能│ │ ├────┼──┼───┼─────┤ │10月29日│26 │張雙貴│ │ ├────┼──┼───┼─────┤ │10月29日│27 │黃振能│ │ ├────┼──┼───┼─────┤ │10月29日│28 │黃振軒│ │ ├────┼──┼───┼─────┤ │10月29日│29 │姚燦銓│ │ ├────┼──┼───┼─────┤ │10月29日│30 │楊昌榮│ │ ├────┼──┼───┼─────┤ │10月29日│31 │鍾慶欽│10,000 │ ├────┼──┼───┼─────┤ │10月29日│32 │涂紹青│ │ ├────┼──┼───┼─────┤ │10月29日│33 │陳連貴│ │ ├────┼──┼───┼─────┤ │10月29日│34 │黃益標│ │ ├────┼──┼───┼─────┤ │10月29日│35 │葉明祀│ │ ├────┼──┼───┼─────┤ │10月29日│36 │李石枝│ │ ├────┼──┼───┼─────┤ │10月29日│37 │鍾華朋│10,000 │ ├────┼──┼───┼─────┤ │10月29日│38 │張金明│6,000 │ ├────┼──┼───┼─────┤ │10月29日│39 │蔡錦基│6,000 │ ├────┼──┼───┼─────┤ │10月29日│40 │張煥文│30,000 │ ├────┼──┼───┼─────┤ │10月29日│41 │黃木爐│ │ ├────┼──┼───┼─────┤ │10月29日│42 │王思云│2,000 │ ├────┼──┼───┼─────┤ │10月29日│43 │黃政雄│3,000 │ ├────┼──┼───┼─────┤ │10月29日│44 │邱勝火│1,200 │ ├────┼──┼───┼─────┤ │10月29日│45 │陳增氳│5,000 │ ├────┼──┼───┼─────┤ │10月29日│46 │江民雄│20,000 │ ├────┼──┼───┼─────┤ │10月29日│47 │李明雄│10,000 │ ├────┼──┼───┼─────┤ │10月 日│48 │梁紹松│1,500 │ ├────┼──┼───┼─────┤ │10月 日│49 │江能印│2,000 │ ├────┼──┼───┼─────┤ │10月 日│50 │江萬里│2,000 │ ├────┴──┴───┼─────┤ │ 合計│146,700 │ └───────────┴─────┘ 附表二: ┌────┬──┬───┬─────┐ │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 │10月29日│51 │劉友義│ │ ├────┼──┼───┼─────┤ │10月29日│52 │葉鏡紅│5,000 │ ├────┼──┼───┼─────┤ │10月29日│53 │楊錦龍│8,000 │ ├────┼──┼───┼─────┤ │10月29日│54 │孫宇光│3,000 │ ├────┼──┼───┼─────┤ │10月29日│55 │鍾慶寶│ │ ├────┼──┼───┼─────┤ │10月29日│56 │江梅蘭│50,000 │ ├────┼──┼───┼─────┤ │10月29日│57 │林清治│1,000 │ ├────┼──┼───┼─────┤ │10月29日│58 │黃永昌│1,000 │ ├────┼──┼───┼─────┤ │10月29日│59 │董銀欽│2,000 │ ├────┼──┼───┼─────┤ │10月29日│60 │劉進松│10,000 │ ├────┼──┼───┼─────┤ │10月29日│61 │彭文治│5,000 │ ├────┼──┼───┼─────┤ │10月29日│62 │何美己│3,000 │ ├────┼──┼───┼─────┤ │10月29日│63 │黃文英│10,000 │ ├────┼──┼───┼─────┤ │10月29日│64 │鍾華祥│2,000 │ ├────┼──┼───┼─────┤ │10月29日│65 │蔡正海│1,000 │ ├────┼──┼───┼─────┤ │10月29日│66 │倪玉濱│ │ │ │ │袁鐵雄│ │ ├────┼──┼───┼─────┤ │10月29日│67 │盧光助│6,000 │ ├────┼──┼───┼─────┤ │10月29日│68 │莊耀輝│1,000 │ ├────┼──┼───┼─────┤ │10月29日│69 │饒圳榮│ │ ├────┼──┼───┼─────┤ │10月29日│70 │吳玉堂│6,000 │ ├────┼──┼───┼─────┤ │ │ │歐龍柱│ │ ├────┼──┼───┼─────┤ │10月29日│71 │夏文淡│1,000 │ ├────┼──┼───┼─────┤ │10月29日│72 │王月梅│2,000 │ ├────┼──┼───┼─────┤ │10月29日│73 │羅梅妹│2,000 │ ├────┼──┼───┼─────┤ │10月29日│74 │葉春茂│6,000 │ └────┴──┴───┴─────┘ 附表三: ┌────┬──┬───┬─────┐ │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 │10月29日│0151│邱金龍│2,000 │ ├────┼──┼───┼─────┤ │10月29日│0152│蕭錦發│2,000 │ ├────┼──┼───┼─────┤ │10月29日│0153│江興鈞│10,000 │ ├────┼──┼───┼─────┤ │10月31日│0154│呂學瓊│2,000 │ ├────┼──┼───┼─────┤ │10月31日│0155│江永鎮│30,000 │ ├────┼──┼───┼─────┤ │10月31日│0156│馮阿欽│5,000 │ ├────┼──┼───┼─────┤ │10月31日│0157│葉秀英│3,000 │ └────┴──┴───┴─────┘ 附表四: ┌────┬──┬───┬─────┐ │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 │10月29日│0201│ │ │ ├────┼──┼───┼─────┤ │10月30日│0202│羅吉祥│10,000 │ ├────┼──┼───┼─────┤ │ │0203│作廢 │ │ ├────┼──┼───┼─────┤ │10月30日│0204│湯金臺│3,000 │ ├────┼──┼───┼─────┤ │10月30日│0205│李燕玉│ │ ├────┼──┼───┼─────┤ │10月30日│0206│李春發│ │ ├────┼──┼───┼─────┤ │10月30日│0207│楊進輝│10,000 │ ├────┴──┴───┼─────┤ │ 合計│23,000 │ ├────┬──┬───┼─────┤ │10月31日│0208│呂國瑯│ │ ├────┼──┼───┼─────┤ │10月31日│0209│古興榮│ │ ├────┼──┼───┼─────┤ │10月31日│0210│魏牡丹│ │ ├────┼──┼───┼─────┤ │10月31日│0211│鄭春田│ │ ├────┼──┼───┼─────┤ │10月31日│0212│田永元│ │ └────┴──┴───┴─────┘ 附表五: ┌────┬──┬───┬─────┐ │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 │10月24日│0051│劉文正│10,000 │ ├────┼──┼───┼─────┤ │10月24日│0052│彭垣均│2,000 │ ├────┼──┼───┼─────┤ │10月27日│0053│徐福全│2,000 │ ├────┼──┼───┼─────┤ │10月27日│0054│王玉蓮│2,000 │ ├────┼──┼───┼─────┤ │10月27日│0055│鄭盛禧│2,000 │ ├────┼──┼───┼─────┤ │10月27日│0056│楊文輝│2,000 │ ├────┼──┼───┼─────┤ │10月27日│0057│李常棟│2,000 │ ├────┼──┼───┼─────┤ │10月28日│0058│葉柏松│20,000 │ ├────┼──┼───┼─────┤ │10月28日│0059│ │ │ ├────┼──┼───┼─────┤ │10月28日│0060│林彭素│1,000 │ │ │ │娥 │ │ ├────┼──┼───┼─────┤ │10月28日│0061│張錦城│5,000 │ ├────┼──┼───┼─────┤ │10月29日│0062│林智銓│6,600 │ ├────┼──┼───┼─────┤ │10月29日│0063│江君玉│5,000 │ ├────┼──┼───┼─────┤ │10月29日│0064│劉冠軍│5,000 │ ├────┼──┼───┼─────┤ │10月29日│0065│邱姓宗│3,000 │ │ │ │親會 │ │ ├────┼──┼───┼─────┤ │10月29日│0066│邱國基│5,000 │ ├────┼──┼───┼─────┤ │10月29日│0067│龍雪香│5,000 │ ├────┼──┼───┼─────┤ │10月29日│0068│鄭錦添│5,000 │ ├────┼──┼───┼─────┤ │10月29日│0069│溫義妹│5,000 │ ├────┼──┼───┼─────┤ │10月29日│0070│江寧兆│10,000 │ ├────┼──┼───┼─────┤ │10月29日│0071│李明雄│10,000 │ ├────┼──┼───┼─────┤ │10月29日│0072│楊時雄│2,000 │ ├────┼──┼───┼─────┤ │10月29日│0073│陳政光│2,000 │ ├────┼──┼───┼─────┤ │10月29日│0074│朱沐順│1,000 │ ├────┼──┼───┼─────┤ │10月29日│0075│鍾文清│5,000 │ ├────┼──┼───┼─────┤ │10月29日│0076│張木清│2,000 │ ├────┼──┼───┼─────┤ │10月29日│0077│劉松威│50,000 │ ├────┼──┼───┼─────┤ │10月29日│0078│黃沐宏│5,000 │ ├────┼──┼───┼─────┤ │10月29日│0079│范雪景│2,000 │ ├────┼──┼───┼─────┤ │10月29日│0080│江能煥│3,000 │ ├────┼──┼───┼─────┤ │10月29日│0081│呂學磻│30,000 │ ├────┼──┼───┼─────┤ │10月29日│0082│袁森雄│2,000 │ ├────┼──┼───┼─────┤ │10月29日│0083│詹義隆│10,000 │ ├────┼──┼───┼─────┤ │10月29日│0084│江鋆景│5,000 │ ├────┼──┼───┼─────┤ │10月29日│0085│胡清煇│5,000 │ ├────┼──┼───┼─────┤ │10月29日│0086│邱漢昌│2,000 │ ├────┼──┼───┼─────┤ │10月29日│0087│何陞 │3,200 │ ├────┼──┼───┼─────┤ │10月29日│0088│田俊雄│15,000 │ ├────┼──┼───┼─────┤ │10月29日│0089│杜文中│5,000 │ ├────┼──┼───┼─────┤ │10月29日│0090│洪英傑│3,600 │ ├────┼──┼───┼─────┤ │10月29日│0091│邱創均│3,600 │ ├────┼──┼───┼─────┤ │10月29日│0092│陳永泉│10,000 │ ├────┼──┼───┼─────┤ │10月29日│0093│王興彪│10,000 │ ├────┼──┼───┼─────┤ │10月29日│0094│吳帝旺│2,000 │ ├────┼──┼───┼─────┤ │10月29日│0095│劉民東│2,000 │ │ │ │陳淑玲│ │ ├────┼──┼───┼─────┤ │10月29日│0096│戴春楠│2,000 │ ├────┼──┼───┼─────┤ │10月29日│0097│陳柏維│10,000 │ ├────┼──┼───┼─────┤ │10月29日│0098│范月華│5,000 │ ├────┼──┼───┼─────┤ │10月29日│0099│蘇榮坤│3,000 │ ├────┼──┼───┼─────┤ │10月29日│0100│邱政穩│1,000 │ ├────┴──┴───┼─────┤ │ 總計│309,000 │ └───────────┴─────┘ 附表六: ┌────┬──┬───┬─────┐ │日 期│編號│姓 名│金額(元)│ ├────┼──┼───┼─────┤ │10月21日│0001│邱乾金│ │ ├────┼──┼───┼─────┤ │10月21日│0002│徐崇誌│ │ ├────┼──┼───┼─────┤ │10月26日│0003│ │ │ ├────┼──┼───┼─────┤ │10月26日│0004│邱盛平│ │ ├────┼──┼───┼─────┤ │10月27日│0005│屈文華│ │ ├────┼──┼───┼─────┤ │10月27日│0006│黃成光│ │ ├────┼──┼───┼─────┤ │10月27日│0007│ │ │ ├────┼──┼───┼─────┤ │10月27日│0008│黃秀輝│ │ ├────┼──┼───┼─────┤ │10月27日│0009│陳清江│ │ ├────┼──┼───┼─────┤ │10月27日│0010│鄒茂能│ │ ├────┼──┼───┼─────┤ │10月27日│0011│鄒尹房│ │ ├────┼──┼───┼─────┤ │10月27日│0012│邱穩承│ │ ├────┼──┼───┼─────┤ │10月27日│0013│陳凱榮│ │ ├────┼──┼───┼─────┤ │10月28日│0014│劉運庭│ │ ├────┼──┼───┼─────┤ │10月28日│0015│呂學光│ │ ├────┼──┼───┼─────┤ │10月28日│0016│傅浩然│ │ ├────┼──┼───┼─────┤ │10月28日│0017│羅瑞英│ │ ├────┼──┼───┼─────┤ │10月28日│0018│李永球│ │ ├────┼──┼───┼─────┤ │10月28日│0019│姜欽城│ │ ├────┼──┼───┼─────┤ │10月28日│0020│湯金鐘│ │ ├────┼──┼───┼─────┤ │10月28日│0021│楊永富│ │ ├────┼──┼───┼─────┤ │10月28日│0022│葉燦宗│ │ ├────┼──┼───┼─────┤ │10月28日│0023│黃金勝│ │ ├────┼──┼───┼─────┤ │10月28日│0024│李訓權│ │ ├────┼──┼───┼─────┤ │10月28日│0025│張幸源│ │ ├────┼──┼───┼─────┤ │10月28日│0026│余合盛│ │ ├────┼──┼───┼─────┤ │10月28日│0027│盧東文│3,000 │ ├────┼──┼───┼─────┤ │10月29日│0028│鄧榮斌│2,000 │ ├────┼──┼───┼─────┤ │10月29日│0029│鍾雲書│3,000 │ ├────┼──┼───┼─────┤ │10月29日│0030│朱文松│10,000 │ ├────┼──┼───┼─────┤ │10月29日│0031│劉興宏│10,000 │ ├────┼──┼───┼─────┤ │10月29日│0032│范邱玉│1,000 │ │ │ │蘭 │ │ ├────┼──┼───┼─────┤ │10月29日│0033│葉秀條│1,000 │ ├────┼──┼───┼─────┤ │10月29日│0034│姜應欽│5,000 │ ├────┼──┼───┼─────┤ │10月29日│0035│江昌良│3,000 │ ├────┴──┴───┼─────┤ │ 合計│38,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