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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楊貴雄鄧振球林立華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8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一、一一八六號,併辦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六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屬上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上訴人對於本院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然違背上開規定。

三、爰就上訴人對於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第三審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立華

書記官 廖月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3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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