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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

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許國宏許增男楊貴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七頁最後一行、第八頁第一行關於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中一年四月應更正為一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七頁最後一行、第八頁第一行關於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中一年四月部分,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一頁主文及本院96年11月19日評議簿均記載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明顯不符,顯係誤載,當屬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楊貴志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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