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聲請案號:96 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 (下同)94 年7月20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23號(偵查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3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於96年1月4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3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