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玩具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5月10日至92年5月13日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7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2條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等規定業已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比較新舊法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原判決因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 42條第2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