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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編號

1、2、3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編號5、6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其中,編號6之部分,合於自首要件,餘五罪,均合於減刑要件,全部六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中編號1、2、3 部分,編號5、6部分之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行為時刑法第41條規定諭知附表編號4,及附表編號1、2、3部分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定編號1、2、3部分,編號5、6 部分之應執行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編號4 部分,無從定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妨害自由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九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90年12月6日 │ 90年9月2日 │├───┬───┼─────────────┼─────────────┤│偵 │機 關│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及├───┼─────────────┼─────────────┤│查 │ 年 │ 91 │ 90 ││ 案├───┼─────────────┼─────────────┤│年 │ 字 │ 毒偵緝 │ 偵 ││ 號├───┼─────────────┼─────────────┤│度 │ 號 │ 142 │ 18422 │├───┼───┼─────────────┼─────────────┤│ │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1 │ 94 ││ │案├─┼─────────────┼─────────────┤│ 後 │ │字│ 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830 │ 443 ││ ├─┼─┼─────────────┼─────────────┤│ 實 │判│年│ 91 │ 94 ││ │決├─┼─────────────┼─────────────┤│ 審 │日│月│ 7 │ 5 ││ │期├─┼─────────────┼─────────────┤│ │ │日│ 22 │ 5 │├───┼─┴─┼─────────────┼─────────────┤│ │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91 │ 94 ││ 確 │案├─┼─────────────┼─────────────┤│ │ │字│ 訴 │ 台上 ││ 定 │號├─┼─────────────┼─────────────┤│ │ │號│ 830 │ 5746 ││ 日 ├─┼─┼─────────────┼─────────────┤│ │確│年│ 91 │ 94 ││ 期 │定├─┼─────────────┼─────────────┤│ │日│月│ 9 │ 10 ││ │期├─┼─────────────┼─────────────┤│ │ │日│ 16 │ 14 │├───┴─┴─┼─────────────┼─────────────┤│合於中華民國九│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 │ 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 傷害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五月 │ 有期徒刑十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 犯 罪 日 期 │ 90年9月2日 │ 92年8月6日 │├───┬───┼─────────────┼─────────────┤│偵 │機 關│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0 │ 92 ││ 案├───┼─────────────┼─────────────┤│年 │ 字 │ 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 18422 │ 2726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4 │ 93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443 │ 1022 ││ ├─┼─┼─────────────┼─────────────┤│ 實 │判│年│ 94 │ 93 ││ │決├─┼─────────────┼─────────────┤│ 審 │日│月│ 5 │ 5 ││ │期├─┼─────────────┼─────────────┤│ │ │日│ 5 │ 26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94 │ 93 ││ 確 │案├─┼─────────────┼─────────────┤│ │ │字│ 上訴 │ 台上 ││ 定 │號├─┼─────────────┼─────────────┤│ │ │號│ 443 │ 4364 ││ 日 ├─┼─┼─────────────┼─────────────┤│ │確│年│ 94 │ 93 ││ 期 │定├─┼─────────────┼─────────────┤│ │日│月│ 5 │ 8 ││ │期├─┼─────────────┼─────────────┤│ │ │日│ 5 │ 19 │├───┴─┴─┼─────────────┼─────────────┤│合於中華民國九│ 2條1項3款 │ 2條1項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 │ 有期徒刑五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編 號 │ 5 │ 6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持有改造槍枝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 │ │新台幣十五萬元 │├───────┼─────────────┼─────────────┤│ 所 犯 法 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8條4項│├───────┼─────────────┼─────────────┤│ 犯 罪 日 期 │ 93年10月19日 │ 94年3月1日 │├───┬───┼─────────────┼─────────────┤│偵 │機 關│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3 │ 94 ││ 案├───┼─────────────┼─────────────┤│年 │ 字 │ 毒偵 │ 偵 ││ 號├───┼─────────────┼─────────────┤│度 │ 號 │ 4617 │ 5610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4 │ 94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1867 │ 3487 ││ ├─┼─┼─────────────┼─────────────┤│ 實 │判│年│ 94 │ 94 ││ │決├─┼─────────────┼─────────────┤│ 審 │日│月│ 8 │ 12 ││ │期├─┼─────────────┼─────────────┤│ │ │日│ 24 │ 29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 │ │年│ 94 │ 95 ││ 確 │案├─┼─────────────┼─────────────┤│ │ │字│ 上訴 │ 台上 ││ 定 │號├─┼─────────────┼─────────────┤│ │ │號│ 1867 │ 1587 ││ 日 ├─┼─┼─────────────┼─────────────┤│ │確│年│ 94 │ 95 ││ 期 │定├─┼─────────────┼─────────────┤│ │日│月│ 8 │ 3 ││ │期├─┼─────────────┼─────────────┤│ │ │日│ 24 │ 24 │├───┴─┴─┼─────────────┼─────────────┤│合於中華民國九│ 2條1項3款 │ 6條(合於自首要件)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五月 │ 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併科罰 ││權期間或罰金額│ │ 金新台幣七萬五千元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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