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另案於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5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11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0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5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