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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徐美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1月8日)犯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80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4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0號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2條已有修正,比較新舊法,以新法為有利於受刑人,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4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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