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志洋林秀鳳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6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犯傷害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 45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01號),判處拘役30日,並經本院96年上易字第 961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