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6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犯傷害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 45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201號),判處拘役30日,並經本院96年上易字第 961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