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昭銘因於民國95年3月1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3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95 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