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有期徒刑六年確定,於民國92年10月9日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1年上訴字第2980號判決),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