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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4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5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審判長於96年12月12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2月17日依法送達,由被告之兄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4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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