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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經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第二審判決後,本院已將判決書正本於96年9月13日送達被告,並由被告親自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被告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至遲應於96年9月26日(因9月23日至25日為連續假日,其上訴期間延至26日)前提起上訴,始為適法。詎被告遲至96年10月18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狀登記戳蓋於刑事上訴狀可考。是被告此部分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於二審判決即為確定,依法亦不得上訴。綜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4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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