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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蔡長溪謝靜恒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3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9號,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87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民國(下同)95年2月8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5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於96年1月31日下午3時29分為警採尿時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日下午3時10 分,為警方通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接受尿液採驗後,發現其受採集之尿液呈現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等語。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㈠被告前即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集合犯意於95年10月12 日某時許,在其臺北市○○區○○街2段21巷35號3樓之3住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為警於同年月14日凌晨零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155巷33 號地下室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淨重0.46公克)、注射針筒2 支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經該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804 號起訴,於96年1月12日繫屬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5號案件審理,有前開95年度毒偵字第2804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佐。㈡而本件係起訴被告「96年1月31日下午3時29分為警採尿時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與上開案件「95年10月12日某時」相較,顯係被告以緊密之犯罪時間、地點緊接所為之同一行為,係基於集合犯之習慣性行為之一部分,且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故二件實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案件。本件為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公訴人就同一案件於96年4月14日,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院按:「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質上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等事項;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俾與立法意旨相契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3 號判決採同一見解。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為「96年1月31日下午3時29分為警採尿時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與其於原審96年度訴字第75號案件審理之犯罪時間「95年10月12日某時」,前後二者犯行時間相距「三月又二十日」,時間上難認緊密相接,且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上述異時、異地二次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基於其「主觀上之一個犯意」反覆而為之,自應認被告前後所為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之。原判決以被告前後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尚嫌無據。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判。本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 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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