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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5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曾德水梁耀鑌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44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羈押在台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律師

      黃繼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壹一㈠第二行、第三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

;理由欄壹二第二行、第三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壹一㈠第二行、第三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理由欄壹二第二行、第三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均顯然誤寫,應分別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5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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