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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永昌施俊堯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44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7號,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 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是在監所之被告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逾期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自不得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其上訴即非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96年7 月12日判決後,因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由原審法院於96年7 月20日送達判決正本至該監所,交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5頁)。茲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扣除在途期間,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計至96年7 月30日(星期一)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竟遲至96年7 月31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臺灣士林看守所被告書狀收件時間章為憑(附於本院卷),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至明。按之上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47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