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1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51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上訴期間,加上在途期間四天,應於2月13日屆止,茲竟遲至同年2月1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於法不合,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