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2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281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所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7號」,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所載原審判決案號部分,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